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進一步明確法律標準,統一執法尺度,嚴懲電信詐騙犯罪。該意見明確了對電信詐騙犯罪“酌情從重處罰”的10種情形,包括“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等。(據12月20日中國消費網報道)
“兩高一部”對電信詐騙施以重拳,讓人不禁想到徐玉玉事件。徐玉玉被詐騙9900元學費,單論涉案金額并不算太多,只夠得上 “數額較大”。按照《刑法》相關規定,詐騙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墒牵@9900元卻奪走了一個花季女孩的性命,斷送了一個家庭的幸福和希望。如果犯罪分子最多只坐3年牢,很顯然,其受到的懲罰與犯罪行為造成的后果嚴重不相稱,罪與刑極不對等。不僅徐玉玉的家人難以接受,恐怕社會公眾也難以釋懷。更重要的是,這樣的懲罰無以震懾電信詐騙犯罪。
正如意見所明確的,對電信詐騙犯罪分子的量刑,除了要看涉案金額,還要看犯罪情節,更要看犯罪后果。與一個花季女孩的性命相比,9900元幾乎不值得一提,涉案金額顯然不能成為量刑的唯一依據。雖然電信詐騙并不必然導致受害人死亡,但是在一些極端情形下,電信詐騙是受害人死亡的直接誘因。就此而言,“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理應成為量刑的參考因素。
事實表明,電信詐騙對于社會的危害,不只是侵犯公民的財產權,還會間接導致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受到極大損害。電信詐騙不只是“騙錢”,還可能“要命”。對于這種“要命”的犯罪行為,必須施以嚴刑重典。
另外,在徐玉玉事件中,犯罪分子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詐騙,才導致徐玉玉信以為真、上當受騙。而犯罪分子對一個家境貧寒的準大學生下手,更讓這一事件有了濃重的悲劇色彩。因此,在意見中,“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以及“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均被列為從重處罰的情形;再加上 “在境外實施電信詐騙”“利用釣魚網站、木馬程序等隱蔽技術手段實施詐騙”等??梢钥闯?,10種從重處罰的情形,基本上囊括了目前電信詐騙的常用途徑和手段,其目的顯而易見:就是要整體提高電信詐騙的犯罪成本,以嚴刑峻法遏制其泛濫,以重拳重典清除這顆社會毒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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