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來圍觀者越來越多,大家七嘴八舌,來勢洶洶,大火要燒到領導自己和組織了,上級對不注重“小節(jié)”下屬的愛的底線馬上就露出來了,處理結果瞬間改成“解除勞動合同”。對同樣的事實同一個人,處理結果朝令夕改不符合法治精神啊。但領導認為:事兒雖然不大,但一旦影響到單位的形象,就需要壯士斷腕丟卒保車,趕緊把這關過去。
這事兒究竟大不大?看看目前的反性騷擾立法就知道。婦女權益保障法是目前唯一明確反性騷擾的法律,它強調(diào)對婦女的保護,宣布性騷擾違法,但本身沒有規(guī)定任何罰則,對違反者的處罰需求助于其他法律規(guī)定。該法給受害者指出的救濟途徑有三條:投訴、公安機關處罰、民事訴訟。
投訴?這個事件中女孩不是也向單位主管部門投訴了嗎?要是有用不早就沒事了?
公安機關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條款規(guī)定在公眾場合“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如何如何,但“公眾場合”“侮辱”和“流氓活動”顯然和性騷擾的特點不搭界,這些法條的立法本意也不是用來規(guī)范性騷擾的。
民事訴訟?即使有證據(jù),即使不考慮自己的飯碗,受害人怎么樣把性騷擾和民法上的侮辱、誹謗等扯上關系?民事?lián)p害的價格又怎么計算?想想就發(fā)怵。
正是因為立法對性騷擾處理的敷衍,性騷擾才大行其道。一個不愿意服從潛規(guī)則的女孩大膽站出來了,大家一片歡呼。但事實是:更多的受害者選擇了忍讓、服從,選擇了以一個憋屈的姿勢存在、以一個恥辱的方式討口飯吃。
其實,以法律的方式規(guī)范性騷擾有那么難嗎?人才有的是,爭議不會大,程序很簡單。缺的僅僅是決心。
立法來不及,從現(xiàn)成規(guī)定中找對應條款行不行?比如利用職權威脅辭退脅迫發(fā)生性關系,這完全符合強奸罪的犯罪構成啊。誰說強奸只能發(fā)生在小樹林里?誰說強奸犯都是長相猥瑣面目猙獰的賤男?誰說衣冠楚楚噴一身香水的家伙就一定不是人渣?
得益于女孩的勇氣、輿論的執(zhí)著,這個事件至少目前看有了一個滿意的結果。但此事不具有示范的價值,因為勇氣不是人人都有,騷擾者手法也在與時俱進。真正能夠一勞永逸解決這件事的還是法律。但法律不能像個稻草人似的戳在那里站站隊,起個象征作用,還需要手里有個棍子,必要時高高舉起,狠狠落下,顯現(xiàn)出嚴肅無情的一面。
(作者系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