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安法院審結一起原永安市婦幼保健院收費員王某涉嫌犯挪用公款罪的案件,被告人王某被依法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案情簡介
2010年10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王某在擔任永安市婦幼保健院收費員期間,利用負責醫院門診收費的職務便利,違反單位財務管理制度,將單位公款帶回家中保管,導致部分單位公款被其丈夫李某拿走用于購買中國體育彩票和各項生活開支,被告人王某明知其帶回家中的公款被李某拿走使用后仍繼續將單位公款帶回家中保管。經統計,被告人王某挪用人民幣76247.67元,自2016年11月起至2017年3月止,超過三個月仍未歸還。
案發后,被告人王某向永安市婦幼保健院退出挪用的全部贓款和利息。被告人王某于2019年6月26日接到永安市監察委員會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
法院審理
經永安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共計人民幣76247.67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接到辦案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退出全部涉案贓款及利息,有較好的悔罪表現,且愿意接受處罰,可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結合其具有全部退贓且認罪認罰等情形,可以適用緩刑。
據此,永安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綜合考慮被告人王某的認罪、悔罪情節,判處被告人王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永安市紀委各派駐紀檢組工作人員旁聽庭審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依法應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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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婢徯虒λ幼∩鐓^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