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6年7月15日10時,黃某駕駛小型轎車,從永安市西洋鎮往永安市汽車站方向行駛,行經西洋鎮福莊村路段時,刮碰了由田某駕駛搭陳某的二輪摩托車,造成陳某受傷的交通事故。陳某受傷后,被送往三明市第二醫院接受治療,經診斷,陳某的傷情為: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腰椎骨折等。后經永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黃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田某、陳某不負事故責任。陳某治療結束后,找肇事者黃某及肇事車輛所投保險公司進行協商,但一直協商未果,陳某訴至法院,本案爭議焦點是:陳某已63周歲,誤工費用是否支持的問題。
經永安法院審理認為,保險公司主張陳某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誤工費應不予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確定誤工費標準時,并未明確如何認定有無誤工。誤工費是屬于受害人如未遭受人身侵害而本應可獲得卻因侵害行為無法得到的利益,是以受害人有無勞動能力、誤工時間及收入狀況來判斷和確定其是否存在誤工費損失及數額,并非以有無實際工作或年齡大小來判斷。故即使是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者,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陳某已喪失勞動能力,故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保險公司應予以賠償誤工費損失。普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該解釋已經闡述誤工費屬受害人的客觀損失,并未明確如何認定有無誤工,而且規定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的平均收入狀況的,也支持誤工費。
誤工費是屬于受害人如未遭受人身侵害而本應可獲得卻因侵害行為無法得到的利益,是以受害人有無勞動能力、誤工時間及收入狀況來判斷和確定其是否存在誤工費損失及數額,并非以有無實際工作或年齡大小來判斷。如果侵權人及投保的保險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受害者已喪失勞動能力的,誤工費應予以支持。是否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是斷定誤工費的依據。支持或者不支持誤工費,要根據受害人所處的家庭環境及生存環境來確定。在農村中,很多孤寡老人,年齡再大,也存在靠自己維持生計的情形,應該認定存在誤工費。(巫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