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想到捕捉癩蛤蟆也是犯法的,下次我們不會了。”近日,因未取得狩獵證非法獵捕中華蟾蜍,來永春務工的湖北人龔某清和饒某新被永春林業公安部門處以行政處罰。據了解,這是永春因捕捉“三有動物”被處罰的第一例。
日前,永春縣公安局岵山派出所民警巡邏至南石村路段時,發現有兩個可疑男子手中各提著一個塑料編織袋,形跡可疑。民警上前檢查,發現塑料編織袋里裝的竟是中華蟾蜍,便將兩人傳喚到派出所。
經審查,嫌疑人龔某清(58歲,湖北省荊州市人)、饒某新(58歲,湖北省荊州市人)當晚相約騎摩托車攜帶工具,到岵山鎮南石村田野捕捉了84只蟾蜍,準備進行出售。兩人對其非法捕捉“三有動物”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
案件隨后移交永春林業公安部門。據永春林業公安部門相關負責人介紹,龔某清和饒某新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八條: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取得狩獵證,并且服從獵捕量限額管理。根據《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未取得特許獵捕證、獵捕證或者超出特許獵捕證、獵捕證規定獵捕的,沒收獵獲物和違法所得,處獵獲物價值一至五倍的罰款,并可以沒收獵捕工具,吊銷其特許獵捕證、獵捕證,造成損失的,賠償獵獲物價值等額價款。永春林業公安部門據此對兩個人做出了罰款、沒收獵捕工具和中華蟾蜍的行政處罰。
該負責人表示,本來兩人捕捉中華蟾蜍84只已達重大刑事案件條件,但因為他們未違反禁獵區、禁獵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獵捕野生動物,因此僅對他們做出行政處罰。
據了解,中華蟾蜍雖然沒有被列入國家野生動物保護名錄,但進入國家“三有動物”名錄,同樣受法律保護。“三有動物”是指有益的、有重要經濟價值、有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雞、野兔和各種蛇類等共計1700多種。
養殖戶只有在獲取了“馴養繁殖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后,才可以對人工飼養的個體進行適當開發利用。根據我國刑法及相關規定,私自捕捉20只(條)以上就構成犯罪,捕捉50只以上就屬于重大刑事案件。(記者 吳志明 實習生 林靖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