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泉州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查處侵犯“”“∧RC'TERYX”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摘要】第11662143號“”商標和第54897498號“∧RC'TERYX”商標均為亞瑪運動加拿大公司注冊在第25類的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包含帽子等,商標專用權在有效期內。
2024年4月18日,泉州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根據舉報線索,對當事人尹某的經營場所和淘寶網店進行檢查,現場發現使用“”、“∧RC'TERYX”等商標標識的帽子29件,經商標權利人辨認均為假冒商品,執法人員現場扣押涉案帽子并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已銷售519件使用涉案商標標識的帽子,銷售金額已達到《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規定的立案追訴標準,泉州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典型意義】本案執法部門利用電子數據取證,對當事人已銷售涉案商品進行證據固定,解決了電商普遍存在的現場庫存少,貨值小,行政處罰輕,電商違法經營成本低難題。通過提高對網絡銷售假冒注冊商標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力度,乃至追究刑事責任,有效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二、德化縣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查處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用權案
【案情摘要】2024年5月7日,德化縣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根據線索,依法對德化縣某陶瓷有限公司涉嫌銷售侵犯奧林匹克標志的陶瓷茶具進行調查。經查,德化縣某陶瓷有限公司向德化縣某藝品有限公司提供使用“北京2022年冬奧會會徽”奧林匹克標志的陶瓷茶具套裝的樣圖,由其按照樣品生產花紙和陶瓷茶具,共生產茶杯和茶葉罐2個規格的花紙各300枚,用于生產茶具套裝272套,截至案發,生產的茶具套裝已全部銷售完畢。德化縣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認定當事人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為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志,依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侵權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北京冬奧會吉祥物形象和名稱屬于我國法律法規確定的奧林匹克標志,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為商業目的使用。該案對侵犯奧林匹克標志違法行為查處迅速,適用《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準確,處罰得當,有效打擊了侵犯奧林匹克標志行為。
案例三:南安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查處侵犯“ ”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摘要】第15192947號“潛水艇”商標和第16440135號“”商標是柏瑞潤興(北京)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在第11類“水管龍頭”等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商標專用權在有效期內。
2024年11月6日,南安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根據舉報,依法對南安市某衛浴潔具店進行檢查,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在經營場所貨架、地板處擺放有55個水嘴,外包裝均印有“” 圖形及“潛水艇”字樣,水嘴上均印有“
”圖形,經商標權利人出具書面辨認意見,上述水嘴均為假冒商品。南安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認定當事人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小商品大民生,銷售假冒產品在侵犯商標權利人合法權利的同時擾亂了市場秩序,威脅消費者生命財產安全。本案的辦理,不僅強化了對民生領域重點商品的保護,也守護了商標權利人的正當權利,維護了市場經營秩序,對于同類違法行為能夠起到較強的警示作用。
案例四:泉州臺商投資區管委會市場監管局查處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摘要】第6281378號和第26758038號“”商標是蘋果公司(APPLE INC.)分別注冊在第9類、第35類的注冊商標,商標專用權處于有效期內。
2024年3月27日,泉州臺商投資區管委會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某通訊店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5月起在其經營場所的門店門頭及店內裝飾裝潢上突出使用含有“”注冊商標標識的廣告燈牌。另查,當事人在提供手機維修服務時,為消費者更換一塊帶有“
”標識的內置鋰電池組。權利人聲明并未授權當事人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涉案注冊商標,案涉電池組也為假冒商品。當事人主營多種品牌的手機維修服務及通訊設備銷售,未建立銷售臺賬,無法查清當事人違法經營額。2024年4月30日,泉州臺商投資區管委會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手機經營維修行業存在以次充好、傍名牌等突出問題,本案執法人員深入核查手機關鍵零部件的商標標識情況,精準打擊以更換配件方式實施商標侵權的隱蔽違法行為。假冒電池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案件查處能有效阻斷劣質產品流通,保障消費者財產和人身安全,倒逼經營者規范進貨渠道、完善質量管控。
案例五:永春縣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查處冒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案
【案情摘要】2019年10月16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第三三三號公告,對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官方保護G2019002號)予以登記備案,并納入官方標志保護。
2024年10月21日,永春縣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對某香業股份有限公司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展廳及倉庫中有“真檀塔香”成品6盒及空包裝盒35盒,包裝上印有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及專用標志圖案,但當事人無法提供合法使用證明。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9月定制200個包裝盒,生產“真檀塔香”165盒,售出150盒。永春縣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認定當事人未經批準擅自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構成冒用質量標志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2017年,永春縣香制品同業公會申請注冊了“永春香”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永春香作為極具地域特色的產品,蘊含著獨特的地域文化,具備卓越品質,是當地特色產業的關鍵支撐。本案當事人未經許可擅自在外包裝上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容易誤導消費者,擾亂了正常市場經營秩序。本案對違法行為的查處警示了相關市場主體,切實維護了地理標志產品的聲譽和品牌價值。
案例六:豐澤區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查處侵犯“SHIMANO”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摘要】第1698410號、第10774500號、第6348233號“SHIMANO”商標是株式會社島野分別注冊在第9類、第12類、第28類的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包含魚竿、眼鏡等,商標專用權處于有效期限內。2025年1月16日,豐澤區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根據舉報線索,聯合公安機關分組對當事人的住所、經營場所、倉庫同步進行檢查。現場查獲標有“SHIMANO”標識的魚竿、眼鏡、自行車配件等共17款(共計8383件、副),經權利人辨認,涉案物品均為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經查,當事人在1688平臺采購涉案商品,并通過跨境電商平臺eBay、Peepshow平臺進行銷售,其使用店小秘ERP進行管理,涉案侵權商品貨值金額為56.58萬元,已達到《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規定的立案追訴標準,豐澤區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將案件線索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典型意義】該案系跨境電商商標侵權案件,當事人注冊地址與辦公場所、倉庫分布三個地址,通過多個賬號,多種手段在國內不同商家,采購多款侵權商品,多個跨境平臺、多個國家銷售、多種貨幣交易,價格不統一、證據分散且跨境平臺服務器、消費群體、商標注冊人注冊地址登記在境外,主體隱蔽性強,證據收集與閉環困難。本案辦案機構與公安部門協作配合、周密部署、聯合現場查處,形成執法合力,有力打擊違法行為。
案例七:安溪縣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查處擅自使用“安溪鐵觀音”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名稱案
【案情摘要】2024年11月1日,福建省地理標志智慧監管平臺監測到泉州某茶業有限公司在1688電商平臺上使用“安溪鐵觀音”字樣開展經營活動,安溪縣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根據該線索對該公司經營現場和網店進行實地調查取證。經查,泉州某茶業有限公司從泉州市某茶葉市場購進茶葉,加貼“安溪鐵觀音”標簽后銷售給客戶,泉州某茶業有限公司不屬于“安溪鐵觀音”產地范圍內的生產者,使用的原料茶不屬于“安溪鐵觀音”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內,不符合地理標志產品安溪鐵觀音(GB/T19598)規定。安溪縣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目前,在網店上使用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名稱、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名稱作為商品名稱較為普遍,但部分網店未取得證明商標授權和地理標志專用標志許可,所銷售的商品也不是地理標志商品所在地出產,其根本是借地理標志的招牌,達到銷售的目的。本案中的經營者,為了謀取利益,侵害了消費者的權益,擾亂了茶葉消費市場。本案的查處,對經營者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維護了市場經營秩序。
案例八:泉港區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查處侵犯“SHINANO”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第10774500號“SHINANO”商標是日本株式會社島野公司在第32類“腳踏板鞋頭夾套、自行車剎車片、自行車踏板”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商標權處于有限期內。2024年5月20日,泉港區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根據舉報線索依法對泉港區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其倉庫有標注禧瑪諾(SHIMANO)商標的產品,當事人無法提供商標相關材料,經商標權利人辨認為假冒商品。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2月開始售賣SHIMANO注冊商標的自行車配件,截至案發,違法經營額為132.901萬元,已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立案追訴標準,泉港區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
【典型意義】本案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侵害了商標權人的合法利益,干擾了市場環境。因本案違法經營額已達刑事立案追訴標準,市場監管部門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震懾不法分子,維護法律權威。
案例九:泉州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處理“鞋類物品”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摘要】2022年10月14日,某鞋業有限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名稱為“鞋類物品”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于2024年4月12日獲得授權,該專利現處于有效狀態。該公司發現泉州某某鞋業有限公司等4個經營主體通過線下實體店、抖音平臺、1688平臺等多種渠道銷售侵犯其“鞋類物品”實用新型專利權產品后,先后于10月、11月向泉州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處理請求16件。案件受理后,泉州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依法組成合議組,并依據專利行政執法相關程序進行調查取證。泉州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依法組織集中口頭審理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的規定于2025年1月作出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分別認定四個被請求人侵權行為成立,并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所有被請求人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或者作出行政裁決后即下架了相關產品。
【典型意義】本系列案中,面對權利人一次性請求處理多個市場主體專利侵權的請求,泉州市市場監管局采用分別立案、合并審理的方式,更有利于快速查清案件事實,統一證據認定和裁量標準,極大地提高了案件辦理效率。
案例十:惠安縣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處理“車輛控制方法、裝置、車輛、計算機設備和存儲介質”發明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摘要】請求人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認為被請求人浙江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運營的某平臺使用了其“車輛控制方法、裝置、車輛、計算機設備和存儲介質”發明專利技術,就侵犯其發明專利的行為向惠安縣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提交《專利侵權糾紛請求書》,要求被請求人立即停止專利侵權行為。2024年7月10日,該局對該專利侵權糾紛予以立案審理。因本案涉及復雜的專業性問題,惠安縣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邀請我省技術調查官參與技術調查。經查,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未完全覆蓋涉案專利權利要求技術特征,惠安縣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認定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不落入涉案專利權利的保護范圍,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的規定,作出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認定被請求人侵權行為不成立,駁回請求人訴求。
【典型意義】本案請求人及被請求人均在外省且涉案發明專利為控制代碼,專業性很強,執法人員在進行技術判定時存在較大困難,惠安縣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充分利用省、市局資源支持,發揮全省技術調查官的技術支撐作用,委托技術調查官協助明晰專利保護范圍,為數據時代專利行政部門辦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提供了借鑒意義。
案例十一:晉江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處理“棉衣(TZS-M8862)”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摘要】請求人晉江市某服飾織造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獲得名稱為“棉衣(TZS-M8862)”的外觀設計專利權。該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2024年9月25日,晉江市某服飾織造公司認為泉州市某A、B、C、D公司在電商平臺所銷售的衣服侵犯其外觀設計專利權,向晉江市知識產權快速維權中心申請維權援助。該中心經對案件相關材料和證據進行比對分析,初步判定被控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后,向該公司出具了知識產權鑒定咨詢意見書。后晉江市某服飾織造公司向晉江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因該系列案件的五個當事人分屬不同轄區,晉江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與豐澤、石獅等市場監管部門通過在線方式組織聯合審理,當場促成幾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并申請司法確認。
【典型意義】本案自市場監管部門受理到促成達成調解協議僅用時11天,彰顯了知識產權糾紛快速處理機制的“快保護”優勢。晉江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充分發揮晉江市知識產權快速維權中心專業優勢,組織專利預審員開展案件研討,為專利侵權糾紛出具判定參考意見。本案依托侵權判定意見的專業技術支撐和跨區域“行政調解+司法確認”辦案模式,四起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一次性集中快速化解,極大提高知識產權糾紛辦案效率,最大程度降低當事人維權成本,為知識產權糾紛一體調處機制提供了新思路,實現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機統一。
案例十二:石獅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處理“手表(IT-632)”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摘要】2024年10月31日,請求人莆田市某電子有限公司發現被請求人石獅市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電子手表”產品與其“手表(IT-632)”的外觀設計專利在整體視覺效果上高度近似,遂向石獅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提出行政處理請求。石獅市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主張該電子手表“基于客戶需求定制”、“不知情”,要求免責。該局經審理認定,石獅市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未經許可,生產、銷售的產品與涉案專利外觀高度近似,構成侵權。石獅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的規定,依法作出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行為,銷毀專用設備及模具,并禁止銷售、使用或投放市場。
【典型意義】本案石獅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充分行使行政職權,依職能作出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滿足了權利人快速制止侵權行為的需求,凸顯了行政保護快捷、高效、低成本的優勢。
案例十三:鯉城區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處理“包裝袋”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摘要】2024年6月21日,請求人晉江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發現被請求人福建某農業有限公司銷售的地瓜粉、油炸粉等產品侵犯其“包裝袋”外觀設計專利,遂向鯉城區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提出處理請求。該局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組進行審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合議組積極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經調解,請求人與被請求人達成調解協議,被請求人承諾不再上架、銷售被控侵權產品,并配合請求人刪除入駐商超產品條形碼,請求人不再要求被請求人在調解協議達成之前的生產、銷售涉嫌侵權產品的行為承擔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的責任。
【典型意義】本案案件處理中,鯉城區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積極運用行政調解手段,妥善調解解決跨區域專利侵權糾紛,有效提高了知識產權糾紛處理效率,節約行政資源,降低當事人維權成本,切實維護了權利人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