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泉州市有關部門推行文旅市場“寵客執法”模式,通過創新監管、強化執法與優化服務,對“吃、住、行、游、購、娛”等涉旅重點行業實施有效整治規范,對欺客宰客、擾亂市場、侵害旅客合法權益等違規行為采取零容忍態度,快速處置并依法懲治,有力維護了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合法權益,營造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教育、警示、震懾作用,泉州市文旅經濟發展總指揮部市場規范組公布6起文旅市場秩序整治典型案例。
案例1
泉州市豐澤區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履行價格承諾案
當事人自2024年2月1日開始經營“某某云酒店”,2月4日(春節前夕)當事人作出“今年春節假期等旅游旺季住宿最高漲價幅度不超過前三個月實際成交價均價的150%”等價格承諾。2月5日,當事人接受某顧客網絡預訂2月12日(正月初三)的1間“智能零壓大床房”時,將原平均價469元/間.天提升到當天的1535元/間.天,明顯超出其承諾價格上限1172.5元/間.天。當天泉州市市場監管部門快速介入調查,督促當事人向該顧客退還了超過承諾標準多收部分的房費。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價格承諾的行為,違反了《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十九條第五項的規定。泉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200元。
案例2
惠安崇武某餐館未明碼標價案
2024年7月9日,惠安縣市場監管局接到游客舉報,反映惠安崇武某濱海景區內的某餐館一碗白粥賣4元、一個鹵蛋賣5元,但均未明碼標價。經查實,當事人從事餐飲經營過程中未張貼價格標簽或懸掛價格牌,也未提供標注菜品價格的菜單及其他價格公示內容供顧客點餐,僅口頭告知顧客所點菜品的價格,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未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惠安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及《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處罰款3000元。
案例3
鯉城區西街某面線糊店未按規定實施食品生產經營過程控制案
2025年2月27日,鯉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位于泉州古城網紅街區內的鯉城區西街某面線糊店進行日常檢查時,發現該餐飲店配備的消毒柜與實際使用量不匹配,未配備保潔柜,清洗后的餐飲具直接裸露存放。該餐飲店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五項的規定,鯉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進行警告。
案例4
石獅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使用不平等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案
2024年8月6日,石獅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泉州市市場監管局文旅市場網絡專項監測報告,立案調查當事人涉嫌使用不平等格式條款行為。當事人在其微信公眾號旅游服務條款及旅游合同文本中使用了“如遇交通或天氣影響而延誤行程或滯留,一切超出費用由旅客自理”“因國家政策性調價、罷工、交通延阻、天氣變化、自然災害等人力不可抗拒等因素造成的損失及需額外增加的費用由客人自行承擔”等免除經營者責任的不平等格式條款,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和《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構成使用不平等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石獅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對其進行警告并處罰款1000元。
案例5
泉州市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向不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案
2024年4月8日,泉州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執法人員根據泉州市交通運輸局移送的案件線索,對泉州市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的“泉州獨立團5日游”的旅游團隊檔案進行檢查,發現該旅行社作為地接社受組團社的委托,為“泉州獨立團5日游”的10名游客提供旅游接待服務。該旅行社向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資質的黃某某租用旅游車輛為該團的旅游者提供交通服務,其中有兩輛車未取得《道路運輸證》。該旅行社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泉州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進行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5000元,罰款12000元。
案例6
導游廖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的規定私自承攬業務案
2024年1月15日,泉州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在處理一起游客投訴中,發現導游廖某某在未經旅行社委派的情況下,私自承攬業務,為旅游者提供導游服務,違法所得共計400元。廖某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泉州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廖某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400元,罰款人民幣1000元并暫扣導游證5天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