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泉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牢固樹立監管為民理念,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堅持懲教結合、促進過罰相當。推行服務型執法,做好案后指導,幫助涉案主體合規經營,確保免罰不免責。堅持當嚴則嚴,對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危害公共利益的,堅決依法從嚴從重處罰。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引領示范作用,現選取15個典型案例,類型聚焦于當前民眾關注的廣告、不正當競爭、食品安全、藥品安全、產品質量等執法領域,予以公布。
不予處罰案例
案例一
洛江區萬安某家居商行使用絕對化用語的廣告違法案
2024年8月8日,泉州市洛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舉報依法對當事人的經營地址以及在抖音平臺的賬號“泉州某家居商行”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在抖音平臺店鋪“泉州某家居商行”發布的廣告里含有“最先進耐用的材料”字樣,構成違反廣告法的違法行為。經綜合考量,于2024年8月21日對當事人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構成了在廣告里使用 “最高級”用語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系初次違法,違法廣告發布時間短,瀏覽人數少,社會影響面小,違法內容文字不是廣告主體內容,字體不突出且危害后果輕微,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及時改正,符合《泉州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2023版)》序號27項的適用條件。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不予立案。
案后,泉州市洛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積極引導該商行學習相關法律規定,進一步完善廣告審查流程,在廣告制作和發布前,應對廣告內容進行全面審查,確保廣告內容真實、合法、準確,避免再次出現廣告違法情況。
案例二
泉州市某醫藥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案
2024年6月28日,泉州市泉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舉報對泉州市某醫藥有限公司在京東平臺開設的店鋪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經營的產品“白云山角鯊烷原液”宣傳“滋養肌膚、修護受損肌膚、補水保濕、緩解肌膚干燥粗糙”功效,但該產品備案信息只有保濕的功效,并無“修護受損肌膚”功效,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發布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經綜合考量,于2024年8月1日對當事人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的規定,構成了發布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在被投訴后已對該產品的宣傳界面進行修改,刪除了無依據的廣告語,后又下架了該產品的鏈接,網頁瀏覽人數少,社會影響面小,違法行為較為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泉州市市場監管領域不予處罰和減輕從輕處罰適用規則》第五條第三項和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不予立案。
泉州市泉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主要通過發放行政指導文書等措施,著力督促經營主體強化自律意識,教育引導經營主體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確保不再發生此類違法行為。
案例三
晉江市青陽某速食店超過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項目經營飲料案
2024年10月9日,晉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青陽鎮市場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持有《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許可范圍:熱食類食品制售,但現場檢查發現有制售飲料,超出許可經營事項,構成未按規定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項目變更,擅自從事飲料制售的行為。經綜合考量,于2024年11月19日對當事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構成未按規定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項目變更,擅自從事飲料制售的行為。鑒于當事人系初次違法,持有熱食類食品制售許可證,新增的自制飲品項目主要包括現榨果汁等飲品的制售,操作流程與熱食類食品制售項目相似且均在食品操作區內進行,只需專用區域加工即可,新增的自制飲品項目所需的經營條件已被現有的熱食類食品制售許可項目涵蓋,新增項目在現有條件下能夠合規經營,符合《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九條規定及《泉州市市場監管領域不予處罰和減輕從輕處罰適用規則》第六條規定的適用條件,根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三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案后,晉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開展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指導當事人落實場地要求、貯存要求、人員要求和設備要求。同時,執法人員指導當事人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保障食品安全的規范性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此次不予處罰的決定,體現了市場監管部門的執法溫度,也促使經營者增強了法律意識,自覺規范經營行為。晉江市市場監管局將持續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確保人民群眾的飲食安全。
案例四
晉江市羅山某餐飲服務店未按規定明碼標價案
2024年10月15日,晉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羅山鎮市場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根據投訴依法對晉江市羅山某餐飲服務店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店內經營的菜品未標明價格,構成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經綜合考量,于2024年11月18日對當事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系初次違法,在被檢查時,經教育提醒立即在店內懸掛價格標牌,未明碼標價持續時間短。又經調解,當事人與投訴人已協商和解,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泉州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序號21項的適應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明碼標價是價格管理的一項行政性強制制度,實行明碼標價,有利于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切實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晉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進行了誡勉教育,要求其加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相關內容的學習并增強主體責任意識,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規定開展合規經營。
案例五
福建某食品有限公司廣告使用引證內容未表明出處案
2024年7月9日,惠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黃塘鎮市場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依法對福建某食品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檢查發現當事人生產的“魔芋結”包裝背面標有“魔芋……生長于年平均溫度16℃,海拔800米以上的亞熱帶山區或丘陵地區。……”等內容,構成廣告使用引證內容未表明出處的違法行為。經綜合考量,于2024年7月11日對當事人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構成廣告使用引證內容未表明出處的違法行為。本案中,當事人使用的引證內容來源于百度百科和科普中國網,引證內容真實、準確、合法,當事人于2024年7月11日完成包裝標簽內容的改正,符合《泉州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2023版)》序號28項的適用條件,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不予立案。
案后,惠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主動對當事人進行合規經營指導,結合監管中較常見的廣告違法行為有針對性地向當事人普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增強其依法經營意識,并要求當事人在發布廣告前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做到合法規范經營。
案例六
泉州市安溪縣某管理有限公司銷售偽造商品條碼的商品案
2024年7月,安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舉報,稱泉州市安溪縣某管理有限公司銷售的一口茶飲杯、紫薯餅、寸棗涉嫌違反條形碼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6月從泉州某食品有限公司購進三款涉案產品;其中,“一口茶飲杯”標簽標注“生產商:晉江市益添塑膠有限公司、條形碼:6971569410354”,“紫薯餅”標簽標注“生產商:龍海市鄭林食品有限公司、條形碼:6921201301021”,“寸棗”標簽標注“生產商:安溪萬陽食品有限公司、條形碼:6921201300253”。經查詢中國食品(產品)安全追溯平臺,“一口茶飲杯”標注的商品條碼系泉州某日用品有限公司所有,“紫薯餅”“寸棗”標注的商品條碼系泉州某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當事人存在銷售偽造商品條碼商品的違法行為。經綜合考量,于2024年8月20日對當事人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銷售偽造商品條碼商品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系初次違法,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主動下架涉案產品且涉案產品經營數量少,經營額小,危害后果輕微,符合《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九條、《泉州市市場監管領域不予處罰和減輕從輕處罰適用規則》第六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及《泉州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2023版)》序號44項的適用條件。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不予立案,并將涉案產品生產商的違法行為線索抄送至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處理。
案后,安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主動指導當事人在采購商品時注意查驗與商品條碼對應的《系統成員證書》或者等同效力的證明文件,指導其掌握條碼追溯的方法,提高其對商品條碼的認知,幫助其合法合規經營。
案例七
永春縣蓬壺某食雜店使用未經檢定計量器具案
2024年10月15日,永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蓬壺市場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依法對永春縣蓬壺某食雜店進行檢查,發現一臺計價秤未申請強制檢定,涉嫌使用未經檢定計量器具的違法行為。經綜合考量,于2024年11月11日對當事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構成了使用未經檢定計量器具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案發后對所使用的計量器具申請檢定,檢定結果為合格,符合《泉州市市場監管領域不予處罰和減輕從輕處罰適用規則》第十條的規定《泉州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2023版)》序號55的適用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本案中,永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貫徹落實“牢固樹立監管為民理念、推行服務型執法”要求,對當事人開展合規經營行政指導,普及計量器具強制檢定有關規定及周期檢定申報流程,對于市場主體輕微違法并及時改正的予以“容錯”,引導和督促當事人依法經營。
減輕處罰案例
案例八
泉州某購物廣場有限公司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泉州市泉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發現某購物廣場有限公司經營的鮮豆腐的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構成了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綜合考量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于2024年10月10日對當事人作出減輕處罰的決定,在最低起罰點5萬元基礎上減輕處罰至0.5萬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構成了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本案中,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事項并非由當事人所致;涉案鮮豆腐的貨值金額未超過1000元;收到檢驗報告后,當事人立即啟動召回工作,并主動開展排查整改;不合格項目不屬于農業農村部《禁限用農藥名錄》和第250號公告《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中規定的禁用農獸藥;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符合《福建省市場監管領域行政執法裁量四張清單(修訂)》減輕處罰事項清單第二十條及《泉州市市場監管領域不予處罰和減輕從輕處罰適用規則》第八條第二、三項規定的減輕處罰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予以減輕處罰。
泉州市泉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進行了案后回訪,重點檢查其是否全面履行食品進貨查驗義務,同時發放相關宣傳材料,普及食品安全的基本常識及相關法律法規,提高其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意識,規范經營行為。
案例九
泉州臺商投資區某理發店使用超過期限的化妝品案
2024年7月12日,泉州臺商投資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檢查中發現某理發店使用過期的化妝品,構成使用超過期限的化妝品的違法行為。經綜合考慮,于2024年9月19日對當事人作出減輕行政處罰的決定,在最低起罰點1萬元的基礎上減輕處罰至0.3萬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鑒于涉案過期化妝品尚未使用且當事人系初次違法,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社會危害性較小,符合《福建省藥品監管行政處罰裁量適用細則》第十一條第二、四、七項以及《泉州市市場監管領域不予處罰和減輕從輕處罰適用規則》第八條第二、三項規定的減輕處罰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予以減輕處罰。
案后,執法人員積極指導當事人進行整改,同時,為進一步規范美發行業市場秩序,加強染發類化妝品質量安全監管,泉州臺商投資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化妝品行業規范提升行動,通過行政指導督促化妝品經營店、美容美發店落實主體責任,切實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重點指導查驗化妝品是否注冊、備案,標簽是否符合規定,定期檢查清理過期化妝品。通過查處一家、警示一片、規范一區,不斷提升轄區化妝品經營者合法經營意識,保障群眾用妝安全。
案例十
晉江市池店鎮某藥店銷售被蟲蛀的中藥飲片案
晉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池店鎮市場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在配合泉州市食品藥品檢驗所開展藥品快檢抽檢過程中,發現某藥店經營的中藥飲片檳榔肉眼可見有蟲洞性狀發生改變,經檢驗,結論為不符合《中國藥典》規定,現場對涉案的中藥飲片檳榔庫存322克進行封樣送檢,經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當事人對檢驗報告結論無異議。當事人行為構成銷售劣藥的違法行為。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于2024年9月23日對當事人作出減輕處罰的決定,在最低起罰點10萬元的基礎上減輕處罰至2.2萬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了銷售劣藥的違法行為。本案中,當事人非藥品連鎖企業,有履行藥品進貨查驗義務,涉案違法貨值金額較小,無違法所得且無證據證明涉案中藥飲片蟲蛀后有對外售出,未造成藥品安全事故,同時當事人系初次違法,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符合《福建省藥品監管行政處罰裁量適用細則》第十一條第二、四、七、九項和《泉州市市場監督領域不予處罰和減輕從輕處罰適用規則》第八條第二、三項規定的減輕處罰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予以減輕處罰。
案后,晉江市市場監管局聯系藥品管理專家,主動對當事人的中藥飲片日常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進行合規指導,幫助其查找原因和完善流程,增加依法經營意識和水平。
案例十一
惠安縣某娛樂城有限公司未按規定進行有獎銷售案
2024年8月5日,惠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東嶺鎮市場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根據投訴依法對惠安縣某娛樂城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其開展有獎銷售活動前未明確公布獎項種類、開獎時間、開獎方式、獎品價格或者中獎概率、兌獎時間、兌獎條件等信息且進行有獎銷售時將帶有不同獎品標志的獎券按不同時間投放市場,構成了未按規定進行有獎銷售的違法行為。經綜合考量,于2024年11月1日對當事人作出減輕處罰的決定,在最低起罰點5萬元基礎上減輕處罰至1萬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構成了未按規定進行有獎銷售的違法行為。本案中,當事人系初次違法,違法活動持續時間較短,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案發后妥善處理投訴,主動與投訴人達成和解,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符合《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減輕處罰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予以減輕處罰。
案后,惠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主動對當事人進行合規經營指導,制發《行政建議書》告知當事人有獎銷售的合規要點和法律風險點,并建議當事人要強化員工法律意識,加強有獎銷售方案的合規審查,及時處理消費者投訴等,以提升依法經營能力水平。
案例十二
泉州某公司銷售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案
2024年1月2日,安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鳳城鎮市場監督管理所根據舉報依法對泉州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其網上銷售的普洱茶茶餅標簽未如實標注生產日期,構成了銷售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的違法行為。經綜合考量,于2024年8月8日對當事人作出減輕處罰的決定,在最低起罰點5萬元的基礎上減輕處罰至0.5萬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構成了銷售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預包裝食品的違法行為。本案中,當事人從業人員僅有2人,經營規模較小,每月經營額為幾百元到兩千元不等,參照《泉州市區部分生產經營規模與“三小”生產經營者等同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相關認定標準》的相關規定,予以認定當事人為經營規模與“三小”經營者等同的法人;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涉案產品貨值金額較小且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另,當事人家庭經濟困難,符合《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三項和《泉州市市場監管領域不予處罰和減輕從輕處罰適用規則》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的減輕處罰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予以減輕處罰。
案后,安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主動向當事人普及食品安全基本常識及相關法律法規,引導其加強進貨查驗,不購進或銷售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提高其對食品安全的認知,落實好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增強其合法合規經營意識。
案例十三
德化縣某醫藥商店銷售過期藥品案
2024年9月12日,德化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上涌市場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在依法檢查中發現轄區內某醫藥商店銷售過期藥品,構成了銷售劣藥的違法行為。經綜合考量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于2024年11月20日對當事人作出減輕處罰的決定,在最低起罰點10萬元基礎上減輕處罰至1萬元。
經查,當事人銷售的仁和腎寶膠囊、司邦得○R鹽酸二甲雙胍緩釋片、百靈鳥○R維C銀翹片已超過有效期,至案發之日止,涉案的上述藥品未售出,貨值金額為203元;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構成銷售劣藥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初次違法,涉案藥品在超過有效期后未售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案發后積極整改,符合《福建省市場監管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二、三項和《福建省藥品監管行政處罰裁量適用細則》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三、七項規定的減輕處罰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予以減輕處罰。
德化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進行行政指導,通過約談對其宣傳藥品安全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指出存在的問題,幫助其迅速糾正違法行為,引導當事人今后要合法、合規經營。
從重處罰案例
案例十四
福建省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案
2024年7月,惠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螺陽鎮市場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收到福建省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滅火器《檢驗報告》,檢驗結論均為被抽檢樣品滅火器不符合GB4351.1-2005標準要求。經查,2024年1月5日至2024年6月18日間,當事人生產銷售不合格批次的滅火器產品貨值金額38524元,違法所得31520元。
當事人生產銷售的滅火器屬于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產品質量要求的產品,其行為違反該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違法行為。依據該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惠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停止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并沒收違法所得31520元,從重罰款92457.6元。
消防產品是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一道重要防線,消防產品質量關系到火災預防、控制及救援過程有效性,強化不合格消防產品處置,嚴把質量安全關尤為重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從重處罰。”的規定,當事人具有《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從重處罰情形,惠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生產、銷售不合格的消防產品的行為給予從重處罰。
案后,惠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主動對當事人進行合規經營指導,引導企業加強產品質量合規管理,完善質量管理體系,抓好關鍵工序的品質控制及產品出廠質檢。
案例十五
某廚衛實業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案
某廚衛實業有限公司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組織的監督抽檢中,其生產的陶瓷片密封水嘴經檢驗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經查,當事人生產銷售上述不合格陶瓷片密封水嘴貨值金額2555元,違法所得2263元。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2023年因生產的洗衣機水嘴不符合國家標準被行政處罰,屬于一年內因同一性質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從重情節。經綜合考慮,2024年3月,南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并沒收違法所得2263元,從重罰款6387.5元。
案后,南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侖蒼鎮市場監督管理所開出合規指導清單,重點對當事人講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生產企業應履行的法定義務;召開質量分析會,向當事人送達《產品質量改進建議書》,列明存在的問題,提出明確的改進建議,指導其及時更換生產線上磨損零件、改進生產工藝、加強質量管控、完善出廠檢驗。經過改進,當事人試產出新一批鋼四方淋浴向上(陶瓷片密封水嘴),經第三方檢測機構檢驗,判定為合格產品。同時,向當事人發出《南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告知書》,指導當事人日后進行信用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