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7月31日訊(閩南網記者 蘇毓茹)為深入實施人才強市戰略,發揮住房吸引集聚人才作用,為人才提供過渡性住房支持,泉州市制定出臺《泉州市級人才公寓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31日。
《規定》所稱市級人才公寓是指在中心市區范圍內(包括鯉城區、豐澤區、洛江區,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由市級財政或市屬國企投資建設并由市屬國企運營管理的租賃型人才住房,包括集中建設、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及城中村改造項目配建和利用存量房源改造的人才住房;符合條件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可納入人才公寓管理。
四類對象可申報租賃人才公寓
根據《規定》,四類對象可申報租賃人才公寓,包括泉州市高層次人才;“涌泉”行動人才;重點單位人才,即對泉州產業發展和區域功能完善有重大作用的企業、項目或團隊人才;其他類型人才,即按照有關政策要求,需予以提供過渡期住房保障的其他人才。
與此同時,租賃對象應滿足以下條件:申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中心市區無住房,未享受保障性住房及其他住房優惠政策;申請人在市級單位或中心市區求職就業。
申報方式可分為個人申報和單位申報兩種。其中,高層次人才登錄泉州市高層次人才一站式服務系統申報,“涌泉”行動人才登錄泉州人才港灣網站申報。其他類型人才,如無特殊規定,按照保障性租賃住房政策規定執行。重點單位人才申請市級人才公寓,原則上采取整體租賃方式,由用人單位統一提出申請,報泉州市住建局審核。
人才公寓實施常態化配租 滿足拎包入住要求
在房源管理方面,《規定》明確,市級人才公寓應按照成品住宅設計建設并精裝修,配備相應的生活設施,滿足拎包入住要求。市級人才公寓實施常態化配租,按照申請時間順序安排選房入??;單位整體申請的,予以定向配租。
市級人才公寓項目納入泉州市住房保障服務監管平臺統一管理。運營管理單位應提出人才公寓項目認定申請,符合條件的,由市住建局予以確認。
人才公寓優先保障人才租住,運營管理單位預留一定數量房源供日常分配后,仍剩余的其余房源可轉為其他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或市場化運營,管理單位將動態調整人才公寓分配方案報泉州市住建局同意后實施。
租金不得高于市場價的90% 每3年調整一次
人才公寓租金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收??;屬于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租金不得高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的90%。人才公寓租金每3年調整一次。
高層次人才及其他有特殊規定的人才租賃市級人才公寓的,租金標準、租賃期限按照相應人才政策規定執行。
第一層次人才租住泉州市級財政投資建設的人才公寓,符合承租申請條件累計居住滿10年的,可無償獲贈所租住的人才公寓產權;租住市屬國企投資建設的人才公寓,不適用本條款。
人才租住公寓面積原則上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與未成年子女同住的可申請100平方米以內;高層次人才租賃人才公寓的,第一至第三層次人才可任意選擇所供應的房源,第四至第五層次人才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內。
利用存量房源改造的人才公寓,運營管理單位可根據房源實際情況,適當調整租住面積。
騙租人才公寓將依法追責
人才公寓合同期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合同期滿前2個月提出申請,符合承租條件的,準予續租,簽訂續租合同,申請人按新核定的價格繳納租金。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出承租房:一是不具備承租資格,包括相應人才資格已到期或被取消;承租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中心市區因購買、繼承、受贈、婚姻狀況變化等原因取得住房或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因工作調動、辭退、辭職等原因離開泉州市的。二是違反租賃合同約定,包括轉租、出借或擅自調換承租房等8種情形。
應當退出人才公寓的承租人暫時確無其他住房的,經申請,可給予最長6個月的搬遷過渡期,期間租金按照市場價格繳納。
對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資料、偽造證明材料騙租人才公寓的,取消承租資格,不得享受租金優惠,作為不良信息記入其信用檔案,并依法依規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