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促成調解,直播帶貨方分擔經濟損失8萬元
泉州某服飾公司付了20萬元“坑位費”,通過北京某信息公司的直播推廣,獲得下單數4300單左右,結果退貨3100單。服飾公司懷疑信息公司雇傭了“水軍”惡意刷單,遂提起訴訟,要求退款并賠償經濟損失。昨日,記者從晉江法院了解到,經承辦法官多次組織調解,被告愿為原告分擔經濟損失8萬元,雙方最終調解結案。
原告 要求撤銷合同賠償損失
原告起訴稱,被告向原告口頭承諾通過其直播推廣,具有快速增加客戶、獲得高額利潤等優勢,可為原告銷售至少數百萬元的貨品。基于對直播帶貨模式和被告的信任,原告于2020年7月11日與被告簽訂了《網絡直播推廣合作協議》,并向被告支付了服務費20萬元。合同簽訂后,原告大量備貨,并將產品交由被告直播銷售。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安排的直播人員李某不具備相應的網絡影響力,無力推動銷售。為了欺騙原告及獲得更多非法利益,被告私自安排大量人員刷單購買,造成產品熱銷的假象,而眾多刷單人員在下單后立即要求原告退貨退款。
因被告夸大和虛假宣傳,誘使原告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且被告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采取欺詐的手段進行直播,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品牌形象和市場信譽。原告向晉江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撤銷原、被告簽訂的上述合作協議;被告立即返還原告支付的服務費用20萬元及利息損失、經濟損失20萬元。
被告 依約無義務保障銷售額
被告辯稱,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合作協議系雙方經審慎判斷后達成合意而簽訂的合同,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規定的可撤銷條件。被告已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
根據協議約定,被告的義務系負責直播環節的正常進行,被告已安排雙方共同確認的主播李某進行直播銷售,為此被告也支出了相應的合作經營成本16.5萬元。合同約定被告無義務保障銷售額,原告提及的口頭承諾、雇人刷單的行為均不屬實。原告單方對銷售情況不滿意,意圖將該經營風險轉嫁給被告,原告要求被告承擔經濟損失缺乏依據。
調解 被告同意分擔部分損失
原、被告雙方針對各自的主張提供了大量的電子數據予以證明,承辦法官認真研析案情,對雙方各自存在的訴訟風險進行耐心告知。考慮到近一年因疫情影響,企業生存不容易,承辦法官尤其重視涉企糾紛的處理。經多次組織調解,最終被告同意為原告分擔部分經濟損失,雙方一致同意本案糾紛按8萬元了結。此案最終調解結案。
法官提醒,直播帶貨是商品銷售的重要方式,但不管是直播人員還是網絡平臺抑或是商家、消費者,法律底線不可逾越。帶貨主播應避免夸大或虛假宣傳,不搞虛假刷單數據,誠信帶貨;廣大商家應加強自身產品質量的監測。商家與直播服務一方簽訂合同時,要明確雙方的具體權利義務,書面寫明合同目的所要達成的效果,比如具體銷售額度、訂單數量比例、宣傳次數、點擊量、最低銷售額等關鍵性問題。若合同約定不明確、不具體,發生訴訟糾紛將難以認定雙方的責任,從而導致對己不利的訴訟風險。(記者 吳水保通訊員 尤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