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歲快遞員過世 算不算工傷存爭議
律師提醒:上崗前務必與用工方及時簽訂勞動合同
快遞員黃俊堅過世已40多天,可其遺體仍在殯儀館冰凍未能火化。其妻稅女士稱,丈夫是韻達福建主城區公司泉州萬達服務部的員工,在收件的過程中生病,搶救無效死亡,是工傷,但韻達方面卻在推卸責任。然而,韻達福建主城區公司泉州萬達服務部(以下簡稱萬達服務部)相關負責人陳女士卻表示,黃俊堅并非該服務部雇傭的員工。律師提醒,工人上崗前,務必與用工方及時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以維護自身利益不受損害。
黃俊堅生前工作照
疾病診斷書
快遞員腦出血搶救無效死亡
時間倒回今年10月31日。12時許,稅女士接到丈夫的電話說,自己躺在浦西萬達一處保安崗亭里的凳子上,非常難受。感覺事態嚴重,她馬上打電話給萬達服務部女老板陳女士,請她叫人趕緊去看下。稅女士說,因一路堵車,她到保安崗亭已經12時35分。
據稅女士介紹,在保安崗亭里,她看到丈夫躺在椅子上。之后,她要來2杯溫水讓丈夫喝下,看到情況未見好轉,就在陳女士派來的男子小陳的幫忙下,叫車將丈夫送到最近的東南醫院搶救。
檢查結果顯示,黃俊堅腦出血,病情危重,在該院醫生的建議下,稅女士將丈夫轉到福建醫科大學附屬泉州第一醫院城東院區做進一步治療。醫院給黃俊堅做了手術,但因病情嚴重,黃俊堅的家人不得不放棄治療,并將其接到洛江老家。11月2日凌晨2時45分,黃俊堅去世,年僅31歲。
稅女士說,出殯那天,萬達服務部的老板陳先生(陳女士的丈夫)有前往送葬。
黃俊堅死后,親屬向陳先生提出120萬元的索賠,理由是黃俊堅是該公司員工,在工作中發病搶救無效死亡,屬于工傷。為了便于日后厘清事實,黃俊堅的尸體被送往殯儀館冰凍起來。
“11月1日中午,陳女士轉了1000元給我;11月2日,陳先生拿了3000元給我。”稅女士稱。
在稅女士看來,因為賠償的事情,陳先生一方開始推卸責任,“他們否認雙方之間是雇傭關系,拒絕賠償”。無奈之下,她撥打12345熱線電話反映。11月中旬,豐澤勞動監察保障部門組織雙方進行調解。不過,調解以失敗告終。
快遞公司否認工傷拒絕賠償
“黃俊堅不是我們的員工。”日前,陳女士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出了這樣的事情,大家都很難受,但事實上,我們跟黃俊堅沒有任何雇傭關系。”
陳女士介紹,今年6月27日起,稅女士與他們開始有了合作。“當時稅女士以自己的名字注冊了菜鳥裹裹的賬號,此后,她找我們買單號,一個單號7元。黃俊堅是替妻子去收件的,他收件后,用上這個單號,交給我們,再快遞出去。假設他收件12元,扣除7元的單號價格,有5元的利潤空間。”陳女士向記者展示了與稅女士往來的賬目。“我們與稅女士是承攬關系,跟黃俊堅不是雇傭關系。”陳女士說。
但是稅女士卻有不同的說法:“我丈夫是受陳先生一方之邀,應聘到萬達服務部從事快遞收、派件工作。因工作之需,韻達公司指令黃俊堅借用家屬(包括稅女士、父親黃先生、母親賴女士)的身份信息注冊菜鳥裹裹賬號(賬號中顯示的企業信息為韻達公司,在APP中的所有操作均為韻達公司業務),黃俊堅使用這幾個賬號為韻達公司收、派件;公司配置了韻達工作服及掃碼器;為黃俊堅購買團體意外保險。”
家屬委托律師申請工傷認定
據豐澤勞動監察保障部門的相關工作人員介紹,他們確實有組織稅女士和陳先生進行調解,稅女士說是雇傭關系,陳先生說是承攬關系,但都提供不了很明確證據,調解未成,建議稅女士走法律訴訟渠道解決糾紛。
目前,稅女士已委托律師,向豐澤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黃俊堅申請工傷認定,被申請人為上海韻達貨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韻達公司)。
稅女士聘請的杜律師告訴記者,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的規定,黃俊堅與韻達公司成立勞動關系。黃俊堅的情形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視同工傷的情形之一,依法應認定為視同工傷。因用人單位韻達公司在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拒絕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為維護黃俊堅的近親屬的合法權益,申請人稅女士作為黃俊堅的配偶,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他們可以走法律程序,最后法院若判決我們有責任,我們就承擔。”陳女士表示。
律師說法
簽訂勞動合同 維護合法權益
在福建瀛同律師事務所溫惠陽律師看來,快遞是個節奏非常快、工作強度非常高的工作,且每天奔波在送取件的路上,發生事故的概率較高,因此快遞員也必須懂得維護好自身合法權益,萬一發生意外,能盡量減少損失。
溫律師認為,快遞員最好選擇信譽度高、規模較大、管理較為規范、實力較強的快遞公司就業;應聘時,務必跟快遞公司及時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在工作過程中,應注意保留和固定證據,如工作證、工作服、考勤表、原始工作記錄、工資支付憑證或工資條、工號等;遇到公司不簽訂勞動合同或其他違法行為時,快遞員要采取錄音、視頻等手段來固定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或其他爭議的事實;每年定期查看社保繳費記錄,看看公司是否按照本人工資依法足額繳納;發生工傷時,應依法在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及時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記者 黃墩良 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