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一月子機構被訴“消費欺詐”,經泉州晚報連續報道,引起廣泛關注。昨日,記者了解到,另外一名受害者小彬(化名)起訴泉州華夏天寶婦產醫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夏天寶公司)一案有了結果,該公司被判賠償小彬1.9萬元,泉州華夏天寶婦產醫院(以下簡稱華夏天寶醫院)對此承擔連帶責任。法院在判決時確認,在日常護理過程中,被告方存在以非醫務人員行醫檢查、違規開具處方藥的行為。
案情 入住月子中心 新生兒患重病
這起案件的原告是小彬,也是受害者。他起訴時,不到7個月大,其母親陳女士作為案件的法定代理人。
小彬在起訴中稱,去年1月份,即將臨產的母親陳女士為了在產后得到更好的護理,與華夏天寶公司經營的華夏天寶醫院簽訂《產后康復休養協議》,約定由華夏天寶醫院向她提供專業的產后母嬰護理服務,服務期限為28天,總費用2.9萬元。
去年,2月16日,陳女士產下小彬后,母子倆經健康評估后,一同入住華夏天寶醫院的月子會所。去年3月6日,護理人員通知陳女士,小彬入住的房間要消毒,需要讓小彬換個房間。
陳女士稱,當天晚上11點多,她到新房間看望小彬,發現該房間溫度很低而且門窗打開,窗簾都被風吹起。陳女士立即向護理人員反映并要求將門窗關好。次日早上8點多,護理人員將小彬推至陳女士面前時,小彬有些發燙,經測量體溫為37.8℃。
隨后,護理人員對小彬進行物理降溫、吃撲爾敏,但直至3月8日凌晨三四點,小彬的體溫仍未降下來。當日早上11點多,在月子中心人員的陪同下,陳女士帶小彬轉院到大醫院治療。經診斷,小彬患新生兒感染,病原微生物檢測為人葡萄球菌感染。小彬在醫院住了20多天,陳女士為此支出醫療費2萬多元。
去年9月份,小彬將華夏天寶公司、華夏天寶醫院起訴到豐澤法院,請求賠償其經濟損失5.9萬多元。小彬母親認為,華夏天寶公司作為專門提供母嬰護理的盈利機構,其經營的華夏天寶醫院對新生兒的護理,應當具備專業的護理措施及負有高度的注意義務。小彬是一個健康的新生兒,在接受華夏天寶公司護理期間卻罹患新生兒感染,身體和精神上受到巨大損害,華夏天寶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 專業護理到位 盡到相關義務
庭審上,華夏天寶公司辯稱,該公司與華夏天寶醫院之間是兩個相互獨立的主體,均具有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與華夏天寶醫院之間不存在混同的現象,小彬要求華夏天寶公司與華夏天寶醫院承擔共同賠償并道歉的責任于法無據。同時,華夏天寶醫院環境優美,衛生條件良好,并配有專業的護理人員,不存在“衛生條件差,護理措施不當,專業素質低下”的問題。
華夏天寶公司認為,小彬系因自身原因導致發熱,并非存在護理過錯行為導致。護理室的窗戶并未打開,而是因為窗簾正好處于暖氣出風口,是被空調吹起來的。此外,小彬多數時間都是在母親身邊,由母親照料,根據雙方約定,“甲方(陳女士)或嬰兒發生急、重病或其他緊急事故時,乙方(華夏天寶醫院)應及時送甲方或嬰兒就醫治療,同時依其設備采取適當救助措施,與此同時乙方要及時通知中介人、緊急聯絡人。”小彬出現發熱后,醫院就建議將他轉去泉州市第一醫院就診,但被陳女士拒絕,直到第二天早上陳女士才同意轉院。檢查時,陳女士拒絕接受醫生建議讓小彬做腰穿檢測,直到第五天才同意。華夏天寶公司認為,華夏天寶醫院已盡到了及時通知、積極就診的義務,無需承擔責任。
華夏天寶醫院同意華夏天寶公司在庭審中所發表的所有答辯意見及辯論意見。
一審 存在多項過錯 被告賠償損失
日前,法院經審理查明,陳女士與華夏天寶醫院所簽訂的協議,實際上是華夏天寶公司以華夏天寶醫院名義與之簽訂。根據在案證據,華夏天寶醫院并無經營月子會所資質,華夏天寶公司的經營范圍包含“母嬰護理服務”,因此,華夏天寶公司、華夏天寶醫院系該案適格被告。
法院認為,小彬作為新生兒,其生存、生長及健康狀況很大程度上依賴于看護者的看護能力和看護質量,針對此類具有特殊依賴性的服務對象,除了合同約定之義務外,華夏天寶公司應當盡到更加妥善的注意義務和更高標準的安全保障義務。小彬出生時健康狀況良好,經評估后方辦理入住。法院在調取的醫囑單、新生兒入住體格檢查單、母嬰同室新生兒查房記錄時發現,華夏天寶公司未能提供相關從業人員的執業醫師證明,存在以非醫務人員行醫檢查的行為,存在一定過錯。小彬體溫升高時,護理人員存在未能及時發覺體溫并及時告知陳女士的行為,未盡到足夠注意義務,存在一定過錯。同時,護理人員對小彬使用了撲爾敏治療,該藥為處方藥,適應癥為皮膚過敏癥,也可用于過敏性鼻炎,藥物及食物過敏,且注意事項中包括新生兒、早產兒不宜使用,3名護理均非執業醫師,沒有開具處方藥的權利。
綜上,法院認為,華夏天寶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盡到了注意及安全保障義務,根據相關證據,其在護理過程中存在一定過錯且未能盡到足夠注意義務,同時也無法排除其與小彬感染人葡萄球菌的關聯。法院因此酌情確定華夏天寶公司應賠償小彬70%的損失,一審判處華夏天寶公司賠償小彬各項損失1.9萬多元,華夏天寶醫院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判決后,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案件生效后,被告已履行賠付義務。(記者 黃墩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