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資金互助會”俗稱“標會”“做會”,是一種小額信用貸款的形式,作為民間常見的信用融資活動,具有賺取利息與籌集資金的雙重功能,通常依賴親情、友情、鄉情尋找會員,主要建立在信任的基礎上,無相應法律保障。現實中,一旦資金鏈斷裂導致“倒會”,不僅“會頭”要承擔刑事責任,參加“標會”的人員也會血本無歸。日前,石獅法院審結了一起因“村會”引起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據介紹,被告人盧某業與盧某次(另案處理)系夫妻關系。2016年2月至2018年5月期間,盧某業伙同盧某次違反國家規定,在位于石獅市錦尚鎮的家中,以高額利息為誘餌,組織群眾參與“標會”,非法吸收楊某等56名群眾入會款共計396萬余元。其中,盧某次是“會頭”,盧某業協助盧某次收取部分會款。2018年6月,該“標會”倒閉,造成入會人員損失270余萬元。2018年12月20日,盧某業在石獅某出租屋內被公安人員抓獲。
石獅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盧某業伙同他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采用“標會”形式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擾亂金融秩序,數額達人民幣396萬余元,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屬犯罪數額巨大。被告人盧某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造成入會群眾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270.9366萬元,屬情節嚴重,酌情從重處罰,并依法應當責令其退賠。法院依法判處盧某業有期徒刑三年,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并賠償各被害人經濟損失。
法官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官介紹,組織和參加民間“標會”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由“標會”引起的民事借貸糾紛,法院不予支持。即使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追究“會頭”的刑事責任,但由于資金鏈斷裂、個人揮霍等原因導致“會頭”資產所剩無幾,判決后執行難度大。法官在此提醒廣大群眾,遇到以民間“標會”等形式融資時,切勿貪圖高額利息,避免資金損失。(記者陳靈 詹偉志 通訊員曾佳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