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永春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拒執犯罪案件,被告人鄭某春犯拒不執行裁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其妻陳某梅犯拒不執行裁定罪,被判處罰金2000元。
據悉,鄭某春經營有一家養豬場并從事生豬屠宰工作,陳某梅為其妻子。2017年,兩人因拖欠陳某祺豬飼料款雙雙被訴至永春法院。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鄭某春同意分期償還尚欠陳某祺的飼料款38560元。然而,至同年11月,鄭某春僅陸續還款12000元即未再履行剩余還款義務。同年12月7日,多次催討無果的陳某祺向永春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案件受理后,永春法院執行局調查發現鄭某春名下有一輛小型轎車,執行法官依法作出執行裁定書,決定查封、扣押該車。
今年7月5日9時許,永春法院執行干警一行3人驅車趕到被執行人鄭某春的家中。為逃避執行問題,陳某梅聲稱鄭某春不在家。出示公務證件和執行裁定書后,執行干警進入屋內依法實施搜查,發現了放于桌上的車鑰匙,便拿走著手準備對停在他們家門口的小轎車(鄭某春名下)實施查封、扣押。
不料,這時鄭某春突然手持一把菜刀從屋內沖出并追趕執行干警,現場執行干警見狀立即躲進警車。但鄭某春仍然不依不饒,手持菜刀站在警車前方阻攔執行干警離開,并大聲叫囂“車不能讓你們牽走,你們給我滾”,陳某梅也扒著車窗大叫“把鑰匙拿來”。
鑒于現場的緊急態勢,執行干警只好搖下車窗將鄭某春的車鑰匙交給站在車旁的陳某梅,并先行離開。
離開現場后,執行干警迅速請求警力支援。很快,多名“全副武裝”的法院干警再次來到鄭某春家,但此時自知不妙的鄭某春夫婦已離開。此后,永春法院會同公安機關多次到其家中查找,始終沒有發現二人蹤跡。
7月26日,鄭某春迫于強大壓力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交代其犯罪事實。隨后,陳某梅也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參與的犯罪事實。
永春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鄭某春、陳某梅對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拒不執行裁定罪。在實施拒不執行裁定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鄭某春是主犯,被告人陳某梅是從犯。綜合考慮被告人鄭某春在判決前已全部履行了還款義務且二人均具有自首等情節,遂最終作出上述判決。(記者黃墩良 通訊員陳凱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