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被打傷,妻子張某傷心在所難免,究竟誰是“兇手”?張某認為張某甲也是“兇手”之一,于是發文指責其是“兇手”、“社會蛀蟲”。泉港女子張某因自己的不當行為,吃了一場官司。
(黃暉 繪)
起因 發文指責他人 女子遭索賠萬元
今年4月14日晚,原告張某甲與其朋友莊某等人在飯店一起吃飯。其間,莊某看見原告與他人爭吵,上前詢問情況時與被告張某的丈夫發生爭執,后莊某毆打張某的丈夫致他受傷。
事后,張某在查看事發現場視頻資料時,誤認為張某甲也有毆打其丈夫,系“兇手”之一,便在“美篇”(圖文創作分享APP)上發表題為《行兇者逍遙法外,勸架者還在醫院》的文章,并分享至微信朋友圈,文章中指稱張某甲為“兇手”、“犯罪嫌疑人”、“社會蛀蟲”等。該文引發讀者大量閱讀,并予以評論。
張某甲在自己的朋友圈看到該篇文章,認為張某侵犯自己的名譽權,于是在今年5月將她起訴到泉港法院,要求張某為他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并支付1萬元精神損失費等。
案件審理過程中,經承辦法官多次釋法,張某認識到自身錯誤,立即刪除涉案侵權文章,并在“美篇”和微信上公開致歉。
一審 閱讀量達11696次 侵犯他人名譽權
那么張某的行為是否構成對張某甲的名譽侵權?
經審理,法院認為,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該案中,張某發表的涉案文章中指稱張某甲為“兇手”、“犯罪嫌疑人”、“社會蛀蟲”等,閱讀量達11696次,一定程度上造成社會公眾對張某甲的評價降低,構成對他的名譽權的侵犯,理應對此承擔相應的侵權民事責任。但考慮到事出有因,且該侵權行為僅在局部范圍產生了不良影響,因此張某實施的行為雖然構成侵權,但其主觀故意、違法情節、侵害后果都較輕微,張某只需承擔與她過錯程度及侵權情節相當的民事責任。
法院鑒于張某已刪除涉案侵權文章,并在先前發表文章的載體上公開致歉,她已在侵權所造成的不良影響范圍內消除影響、恢復原告名譽,因此對張某甲賠償1萬元精神損失費的要求不予支持。
說法 發表言論應遵守規定 微信朋友圈非法外之地
在微信朋友圈發表一篇不當文章,也會構成侵權?法官表示,答案是肯定的。
法官說,侵犯名譽權的典型行為是侮辱和誹謗行為。無論是書面還是口頭形式,不法傳播不利于特定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或者不法發表不利于特定人名譽的評論,損害他人名譽,便構成名譽侵權。法官提醒,微信、論壇等是當今網民交流的一大渠道,在網絡上發表言論應該遵守法律規定,注意正常批評與侮辱誹謗之間的界限,不得損害他人名譽,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記者 黃墩良 通訊員 葉綠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