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被起訴離婚 竟在法庭內打人
男子犯擾亂法庭秩序罪獲刑九個月
一場離婚案件庭審,被告男子竟無視法庭秩序,打傷原告和法院工作人員。近日,惠安法院依法對該案作出判決,廖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案情 一場庭審打傷兩人
2018年12月7日,惠安法院崇武法庭開庭審理被害人占某與被告人廖某離婚糾紛一案。
開庭前,廖某在審判庭內對占某進行辱罵、威脅,被法庭工作人員制止。因廖某情緒激動,可能影響庭審活動正常進行,主審法官指派保安人員鄧某到審判庭維持秩序。
庭審中,廖某多次隨意插話,打斷庭審。庭審結束后,主審法官組織雙方依次核對筆錄,并安排鄧某對廖某貼身跟隨以防其有過激行為。占某核對筆錄后,因擔心被毆打便先行離開。廖某遂轉身追向占某,鄧某見狀便跟在廖某身后拽住其上衣予以制止,二人在經過崇武法庭辦公樓的階梯時,廖某為擺脫鄧某的制止,用左手抓扯鄧某的衣領使其摔倒在地,致左跟骨粉碎性骨折。
之后,廖某在崇武法庭大門追上占某,不顧法庭工作人員的制止,用力推搡占某,抓住占某的頭發對其進行毆打,被法庭工作人員強行拉開后,又繼續在安檢室等處對占某進行辱罵、威脅。公安民警接到報警后到現場將廖某抓獲。經法醫鑒定,鄧某、占某的損傷程度分別為輕傷二級、輕微傷。
處理 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惠安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廖某毆打、威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其行為構成擾亂法庭秩序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九個月。
經辦法官提醒,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主要場所,也是訴訟參與人通過陳述主張、舉證辯論,理性解決紛爭的場所。法庭秩序是人民法院履行法定職責的基本保障,也是訴訟參與人行使法定權利的基本保證。訴訟參與人及旁聽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法庭紀律,依法表達合理訴求,自覺維護法律尊嚴,嚴禁任何破壞庭審秩序、妨礙審判活動的行為。以非理性的方式在法庭肆意發泄不滿情緒,藐視法庭紀律,擾亂正常法庭秩序,將嚴懲不貸。(記者吳志明 通訊員謝偉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