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房子,別人愿意買,合同也簽了,但卻無法辦理過戶,這讓香港居民王小紅(化名)怎么都想不通。無奈之下,她將泉州市國土資源局告上法庭。
原來,這樁買賣涉及到王小紅的一段婚姻,也引發到底是適用香港法律還是內地法律的爭議。面對爭議,豐澤法院利用法官工作室平臺,通過多次努力,組織各方當事人調解,妥善化解行政爭議。10月23日下午,調解成功,多方獲得共贏。
案情回放
王小紅(化名)是泉州本地人,上世紀九十年代,她與香港人劉元明(化名)相識相戀,于1994年登記結婚,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此后,兩人經常居住在香港。
1997年,王小紅購買了泉州市中心的一套房產,并于次年辦理過戶手續。2014年,因感情破裂,王小紅與丈夫離婚。兩年后,王小紅將位于泉州市區的房產出售,并與購買方王某、吳某簽訂房產買賣協議書。
當買賣雙方前往泉州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過戶手續時,意外情況發生了——該中心以該房產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有財產為由,要求夫妻雙方到現場共同提出過戶申請。對此,王小紅不認同。她認為,自己已經與前夫離婚,財產為個人所有,沒有必要請前夫一同辦理。
雙方幾次溝通無果,王小紅一氣之下,與購房方王某、吳某一道,將泉州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的主管單位——泉州市國土資源局起訴至豐澤區人民法院。
雙方爭議
接案后,豐澤法院的法官高度重視,在了解案情后,發現該案事實簡單、清楚,但在適用法律方面,它卻是一個復雜、疑難案件。
原告一方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夫妻財產關系應適用共同經常住所地法律的規定進行確認。而原告與前夫婚姻存續期間,共同居住在香港,且兩人為永久性居民,兩人的財產關系理應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相關條例的規定。這意味著,原告離婚后,位于泉州的房產屬于其個人所有,其有權處置,被告泉州市國土資源局應履行職責,幫助雙方辦理過戶手續。
被告一方同樣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認為原告引用的法律規定是一般規定,而該法的第三十六規定是針對不動產的特殊規定,依據該規定,應適用內地法律作為判定夫妻財產權歸屬的準據法。此外,被告泉州市國土資源局還引用《婚姻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反駁原告的指控。
調解成功
豐澤法院認為,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是法律適用問題,原、被告雙方均于法有據,不管做出何種判決,都會引起爭議。為了化解雙方矛盾,豐澤法院另辟蹊徑,利用法官工作室平臺,組織雙方調解。
一方面,爭取王小紅的前夫劉元明的支持,使其同意趕到泉州,一同提出過戶申請,另一方面,設法消除影響房屋過戶的因素,使泉州市國土資源局同意辦理過戶手續。經過數次努力,終于在10月23日下午,雙方調解成功,原告王小紅通過“綠色通道”,辦理完過戶手續,而案件也得以撤訴,雙方皆大歡喜。
據了解,作為全市行政案件跨區域集中管轄法院,豐澤法院在辦案中注重涉民生行政案件的審判,加強與政府溝通,依法開展行政和解,實質化解行政爭議。兩年來,豐澤法院審結行政訴訟案件258件,當事人主動撤回起訴85件,撤訴率33%,多名原告自發贈送錦旗和表揚信,表示肯定與感謝。(豐澤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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