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女子下班遇車禍 部門認定為工傷
律師提醒:5種情形不屬于勞動關系
(黃暉 繪)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能否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上下班途中遇車禍算不算工傷?52歲的德化人林某華(女)務工下班回家途中遇車禍身亡。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林某華在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屬于工傷認定范圍。日前,律師結合案例提醒,5種情形不屬于勞動關系。
事件 加班回家途中 突遇車禍身亡
林某華是德化人,1961年5月出生。從2013年10月6日開始,林某華在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德化縣某工地上班,從事雜工工種,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014年1月5日19時40分,林某華加班完下班,搭乘同事李某的電動車準備回家。途中與林某志駕駛的小轎車發生碰撞,李某當場死亡,林某華經搶救無效死亡。 案發時,轎車駕駛員林某志經鑒定其血液中的乙醇濃度為187.92mg/ml,系醉酒駕駛;電動車駕駛員李某系逆向行駛。經德化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林某志負事故主要責任,李某負事故次要責任,林某華不負本次事故責任。
分析 經部門認定 事故為工傷
2014年3月7日,林某華的丈夫向泉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該局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依法認定林某華此次事故為工傷。市人社局認為,林某華在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認定工傷情形,予以認定為工傷。
那么,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能否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上下班途中遇車禍算不算工傷?福建佳遠律師事務所林耀龍、周東陽律師均認為,我國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并沒有禁止勞動的上限年齡,也沒有禁止勞動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之后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勞動者雖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仍具備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可以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只要勞動者未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其與用人單位可以再次建立勞動關系。
本案受害人林某華雖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其并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仍具備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可以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其在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應認定為工傷。
提醒 這5種情形 不屬于勞動關系
林耀龍律師表示,判斷是否屬于勞動關系,不僅要審查“用人單位”、勞動者的主體資格,還要審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約定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或者承攬合同關系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為適格的用人單位,而對于沒有注冊登記的家庭作坊以及自然人等均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主體資格,其無法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日常生活中,存在許多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勞動關系的情形,如果發生糾紛或者勞動者相關權益受到侵害,則無法以勞動關系主張相關賠償。以下5種情形不屬于勞動關系:
在校生兼職:工作活動屬于脫產學業外的兼職性質,因此在外兼職、為完成學校安排的社會實習、自行從事的社會實踐活動等,一般無法被認定為勞動關系。
退休返聘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且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民工: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且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協議承包:承攬合同關系,即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關系。這種以“協議承包”為基準的勞動,并非勞動關系。
家政服務員:在法律層面上,“自然人”無法成為勞動法意義上的“用人單位”,因而家政服務人員和雇主之間也就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
被派遣的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屬于勞動關系,而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則不存在勞動關系。(記者 吳志明 實習生 陳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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