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過期15年 他還打贏了官司
閩南網7月14日訊 最近,憑一張過期15年的借條,德化老林竟贏得了官司。目前,判決已經生效。
事情要從10多年前說起。年近古稀的老林,家住德化鳳凰山下。老陳長期租住老林家中,平時經營陶瓷銷售,因為缺錢進貨,就于1999年4月1日,向老林提出借款18000元,答應3個月內還清。老林看老陳平時待人尚可,每月都能足額交納房租、水電費,還是做陶瓷銷售的,就欣然應允,老陳當場出具借條給老林收執,并在借條中寫了“期限三個月還清”。
然而,3個月的借款期限到了,老陳并未還錢。后來,老陳連房子也不租了。再后來,人也聯系不上了。因為一直無法聯系上老陳,老林就把借條藏好,想等老陳主動來找他。
老林這一等就等了17年。2017年初,老林聽說老陳村里最近要發生態林補貼,心想應該可以找他拿到錢,就向法院起訴老陳,要求老陳償還借款18000元。
法院剛受理案件,就在送達上遇到難題,電話聯系不到老陳,郵寄起訴材料因無人簽收被退回來,老陳村委會的干部也說聯系不上,最后只好公告送達。后來,老陳還是沒來應訴、答辯、舉證,也沒來開庭,法院最終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支持了老林的訴訟請求。
□以案說法
被告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
從老林手中的借條來看,借款履行期最后一天是1999年7月1日,至今履行期限屆滿已有17年,按照普通債務2年的訴訟時效,已超過訴訟時效長達15年之多。老林在17年后才起訴,為何其訴求還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法官介紹,原因就在于老陳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法官提醒,雖然老林勝訴了,但是畢竟是借款人因為下落不明或其他原因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生活中這種情況不多,所以出借人若持有約定履行期的借條,還應主動要求借款人還款或及時進行起訴,避免超過訴訟時效。(海都記者 陳紫玄 通訊員 賴育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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