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不還,小王(化名)夫婦卻將房產以明顯低于市場價的價格“賣給”父親。這番看似聰明的操作被安溪法院法官“火眼金睛”識破,最終被認定為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法院判令撤銷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
案情
欠債10萬元未還 夫妻低價賣房給父親
2014年5月6日,小王向小蘭(化名)借款13萬元,雙方約定月利率2%,并由小明(化名)提供擔保。借款后小王僅償還借款本金3萬元,并支付至2015年4月5日的利息。
2015年8月27日,小蘭向法院起訴。經判決,小王應返還小蘭借款10萬元及相應利息。
小蘭申請執行后,發現小王、小美(化名)夫妻已將名下房產低價轉讓給小王的父親老王。小蘭遂向安溪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小王、小美與老王的房屋買賣合同。
結果
損害債權人利益
房屋買賣合同被撤銷
經審理,法院查明,2010年4月,小王以308577元的價格購買位于安溪縣城廂鎮某小區房產一套。2010年10月,小王與小美登記結婚。
2015年4月,小王、小美夫婦與老王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契約》,約定:小王、小美自愿將其所有的房產作價15萬元出售給老王;老王一次性付清購房款,付款方式為現金。合同簽訂當日,小王、小美與老王到安溪縣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了房地產權屬轉移手續。
法院認為,小王、小美以價格15萬元將訴爭房產轉讓給老王,轉讓價格低于小王購買房產時的價格,在該地區房地產價格呈不斷上升趨勢的情況下,應當視為小王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受讓人老王是小王的父親,應當知道這種情形。小王在尚欠小蘭借款10萬元及利息的情形下,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訴爭房產,損害了小蘭作為債權人的利益,因此法院一審判決撤銷小王、小美與老王就訴爭房產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契約》。
判決后,小王夫婦并未上訴。
說法
債權人權利受損
行使撤銷權有要求
近幾年,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民間資本日益活躍,由此而產生的借款合同、民間借貸等糾紛也日益增多。在這種背景下,債權人撤銷權成為許多債權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明確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但是,債權人在行使撤銷權時還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應當以真實、合法的債權為前提。這一方面要求債權人的債權必須在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發生之前就已經有效存在;另一方面要求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債權仍然有效存在。當然,針對真實合法的債權審核并不以債權人先取得對債務人的生效法律文書為前提,但若是已成為申請執行人的債權人提起的撤銷權之訴,將更加充分地滿足條件。
二是債務人與第三人實施不當處分其財產或權利的行為并且此行為侵害合法債權的實現。一般而言,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以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等行為都會導致其責任財產減少,故上述行為均會對債權人的債權產生不利影響。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債務人的所有上述行為均會對債權人的債權產生危害。只有當債務人的上述行為所帶來的不利影響達到債務人無力清償債務時,才會構成對相關債權的侵害。還應當注意的是,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并不一定以債務人惡意為前提。對于債務人的無償行為,只要存在侵害合法債權的事實,債權人撤銷權即可成立;對于債務人的有償行為,則應當以債務人惡意為成立要件。
三是債權人應當在法定的期間內行使撤銷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債權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債務人實施不當處分其財產或權利的行為后一年內行使債權人撤銷權,否則債權人相應的撤銷權利將歸于消滅。若債務人實施不當處分其財產或權利的行為發生滿5年,債權人撤銷權亦歸于消滅。
四是債權人撤銷權的撤銷范圍不一定受債權額度限制。若被撤銷行為的標的物系可分物,債權人僅能在其所享有的債權范圍內撤銷債務人部分行為;若被撤銷行為的標的物系不可分物,應當認定被撤銷行為全部無效。(記者黃墩良 通訊員徐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