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條養老保險公司開展的養老保障管理業務,不需計提保險責任準備金,不納入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范圍。
第五十二條養老保險公司可以為養老保障管理基金的保值增值向第三方合格擔保機構購買風險買斷擔保,相應的擔保費可以列入基金的運營成本。養老保險公司不得對擔保機構提供任何形式的反擔保。
第三方合格擔保機構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低于5億元人民幣;
(二)上一年度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20億元人民幣;
(三)為養老保障管理基金承擔風險買斷擔保的總金額不超過上一年度經審計的凈資產的10倍;
(四)最近三年未受過重大處罰;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養老保險公司為養老保障管理基金購買風險買斷擔保的,應當在受托管理合同或風險揭示書中向委托人充分揭示購買風險買斷擔保后養老保障管理基金仍然存在投資損失的風險。
第五十三條養老保險公司應當依法采取預防、監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全面履行反洗錢義務。
第五十四條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養老保險公司應當選擇會計師事務所對養老保障管理產品進行外部審計,相應的審計費用可以列入基金的運營成本。
(一)養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資運作滿三個會計年度時;
(二)養老保障管理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時;
(三)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養老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外部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之日起的30日內向委托人提交審計報告。
同一家會計師事務所連續審計三次的,應當予以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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