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善于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推進反腐敗工作規范化、法治化。著眼新形勢新任務,十九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工作報告在“2019年主要任務”部分,對問責條例、政務處分法等黨內法規、法律法規的修訂制定作出具體部署。全會工作報告“點名”修訂制定哪些黨紀法規?有何背景考慮?我們梳理工作報告相關內容,帶您來看。
1.修訂《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
作為黨內首部聚焦問責工作的基礎性法規,問責條例于2016年7月印發施行,對規范黨內問責工作發揮了重大作用。全會工作報告顯示,2018年,全國共有1.3萬個單位黨委(黨組)、黨總支、黨支部,237個紀委(紀檢組),6.1萬名黨員領導干部被問責。
隨著《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黨內法規制度深入貫徹執行,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成為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干部的共識,成為管黨治黨的常態。然而,個別地方、部門也出現了問責泛化、濫用等問題。有必要通過修訂問責條例,進一步扭住各級黨組織主體責任,確保各級紀委監委履行好監督專責,實施精準問責,防止問責不力或者問責泛化、簡單化,切實做到實事求是、依規依紀,以精準問責推動責任落實。
2.研究制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派駐機構工作規則和考核辦法
去年10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派駐機構改革的意見》,明確指出“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改革派駐機構領導體制,完善派駐監督工作機制,賦予派駐機構監察職能,深化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提高派駐監督全覆蓋質量”。落實《意見》要求,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改革派駐監督體制機制,調整派駐機構設置,統一設立46家派駐紀檢監察組,監督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129家單位。同時,分類施策推進中管企業、中管金融企業、黨委書記和校長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紀檢監察體制改革。
研究制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派駐機構工作規則和考核辦法,是適應深化派駐機構改革形勢任務發展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加強對派駐機構的統一領導和管理,更好規范派駐機構權力行使、促進職能作用發揮,進一步強化對派駐干部的管理監督和考核評價,提高派駐監督全覆蓋質量。
3.研究制定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定
隨著監察體制改革持續深化,紀委監委合署辦公,履行黨章賦予的紀律檢查和憲法賦予的國家監察職責,手握紀法“兩把尺子”,紀法雙施雙守。中央紀委三次全會召開前夕,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這是黨中央從全黨高度給紀檢監察機關定制度、立規矩,有力推動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強化自我約束、依規依紀依法履職盡責,使紀檢監察權力置于制度籠子之中、嚴密監督之下,上下左右有界受控。
紀檢監察機關既要把執紀權力關進制度籠子,也要把執法權力關進制度籠子。研究制定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定,就是要對標監督執紀工作規則,實現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依紀監督和依法監察、適用紀律和適用法律、執紀審理和執法審理的有機融合,進一步整合規范紀檢監察工作流程,強化內部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健全統一決策、一體運行的執紀執法工作機制。同時更加嚴格地約束紀檢監察執紀執法權力,確保依紀依法、安全文明辦案。
4.制定紀律檢查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
處理檢舉控告是紀律檢查機關的一項重要工作。黨章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受理處置黨員群眾檢舉舉報”“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早在1991年10月,中央紀委就發布了《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試行)》。1993年8月,又對試行條例作了相應的修改,發布了《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
實行檢舉控告制度,目的是為了加強對黨員干部的監督。多年以來,這種形式的監督在反腐敗斗爭中發揮著很大作用。但與此同時,個別地方、部門也出現了誣告、陷害等問題。黨章明確規定,黨內“嚴格禁止打擊報復和誣告陷害”。黨內監督條例規定:“經調查,監督對象沒有不當行為的,應當予以澄清和正名。對以監督為名侮辱、誹謗、誣陷他人的,依紀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新修訂的黨紀處分條例補充完善了針對“政治品行惡劣,匿名誣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謠言”行為的處分規定,并將有關誣告陷害條款由組織紀律調整到政治紀律部分。
制定紀律檢查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就是要進一步規范紀律檢查機關處理檢舉控告的工作職責、工作程序,健全相關體制機制,更好發揮黨員和群眾監督作用的同時,又保障黨員權利。既不放過有問題的干部,嚴肅查處腐敗問題,也不容抹黑沒有問題的干部,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
5.推進政務處分法、監察官法立法工作
推進政務處分法、監察官法立法工作是適應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制定監察法配套法律法規的需要。監察法第十一條規定,監察委員會“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監察法第十四條規定,“國家實行監察官制度,依法確定監察官的等級設置、任免、考評和晉升等制度”。
監察法施行后,監察對象由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擴大到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原有行政處分的概念不再適用。監察法引入政務處分的概念,明確作出政務處分的主體是監察機關,對象即監察對象,包括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有關同志介紹,“制定政務處分法,將把黨內法規中有關紀律轉化為對公職人員的要求;堅持黨紀、政務處分輕重程度相匹配、工作程序相銜接,既把紀律挺在前面,體現紀嚴于法的要求,又突出政務處分的特點”。
建設高素質專業化隊伍,是履行紀檢監察職責使命的內在需要。監察法規定實行監察官制度,而監察官法則是這一規定的具體化,將明確監察官的條件、任免、等級設置等內容,為建立忠誠干凈擔當的監察官隊伍提供法律依據。
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9月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公布,政務處分法、監察官法都被納入。當前,兩部法律的立法工作正穩步有序推進之中。(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蘭琳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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