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5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李政科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李政科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7年,李政科利用擔任湖南省監察廳副廳長、中共湖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委、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或單位在工程承攬、項目中標、案件處理、職務晉升及人事調動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單獨或與其親屬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1474萬余元、美元1萬元。此外,李政科尚有人民幣1892萬余元、美元28226元、港幣541670元無法說明來源。
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政科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應當數罪并罰。在共同受賄犯罪中,李政科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李政科到案后如實交代受賄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主動交代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事實,具有自首情節,認罪態度較好,且已退繳全部贓款,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和提供線索的行為,構成立功,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