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體制改革試點進行時】北京:對試點工作進行自查評估 將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
“因巡視中發現北京農產品中央批發市場管委會黨委存在黨的領導嚴重弱化等問題,北京市委經中央紀委審核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對管委會黨委予以改組,并對其上級黨組織失職失責進行通報問責。”
這起改組案例,是北京市開展監察體制改革試點以來強化問責的一個縮影,釋放出執紀必嚴的強烈信號。
以首善標準扛起主體責任
“中央把北京確定為改革試點地區,這是對我們極大的信任和鞭策,我們要切實增強對試點工作極端重要性的認識,堅持把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這一核心要求貫穿始終。”中央政治局委員、北京市委書記蔡奇對北京市深化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提出明確要求。
2017年6月3日,蔡奇到市紀委市監委機關調研,并主持召開深化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小組會議;
2017年9月21日,蔡奇到朝陽區對深化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完成情況進行重點督察;
……
“市委書記帶隊調研、帶隊督察,主持召開9次市委常委會和7次試點工作小組會議專題研究部署。”改革試點工作啟動以來,北京市委把試點工作列為改革“一號工程”,市區兩級都由書記擔任“施工隊長”,在各個階段和重要節點,積極研究改革中遇到的問題。
北京市監察體制改試點工作小組有關負責人介紹,北京市對市區兩級試點工作開展“回頭看”自查評估,市級層面先后梳理解決了30個重點難點問題,答復各區提出的問題48個。
“改革工作中,全市從檢察機關共劃轉編制971名,實際轉隸772人,其中市本級229人,涉及市檢察院和四個分檢察院。” 針對市級層面轉隸機構多、人員多的實際,市委堅持把黨的領導寓于思想政治工作中,組織開展三輪大規模談心談話,實現涉改人員談心談話全覆蓋,最大程度地凝聚改革共識。
“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把反腐敗工作牢牢把握在黨的手里,改革試點工作的所有具體設計和實施都必須朝著更有利于強化黨的領導這個方向開展。”北京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市監委主任張碩輔說,“全力以赴做好改革試點工作,正是踐行‘四個意識’的具體體現。對每個改革參與者而言,都是一次深刻的黨性教育和鍛煉。”
全面試用12項調查措施
2017年4月7日,北京市通州區永樂店鎮財政所出納李華因涉嫌利用職務便利將公款轉入個人股票賬戶用于股票交易,被通州區監委報經區委同意后立案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5月5日,李華被通州區人民檢察院執行逮捕。6月12日,通州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并一審作出判決。
這是北京市開展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以來,首例采取留置措施后移送審查起訴并宣判的案件。
以通州區查辦的全市首例留置案件為范本,北京市各級監委積極試用12項調查措施。去年,全市共使用談話7494次、訊問1024次、詢問2570次、查詢7777次、凍結129次、調取5603次、查封14次、扣押226次、搜查67次、勘驗檢查24次、鑒定42次、留置68人,其中,移送司法機關42人。目前,市區監委均有留置案件,對12項調查措施均已完成試用。
“12項調查措施中,查詢、調取、談話作為經常性的調查取證手段使用最多;詢問、訊問、留置、扣押、凍結等手段多為立案調查后使用;搜查、查封、鑒定和勘驗檢查手段在確有必要時采取,使用較少。”市紀委市監委案件監督管理室主任劉永強介紹,在對于某涉嫌貪污、受賄案調查過程中,房山區監委就對于某及其家庭成員15處房產中的13處進行了查封;懷柔區監委根據辦案需要對某涉案房產進行了勘驗檢查。
“對于備受關注的‘留置’調查措施,北京市就審批權限、工作流程和方式方法重點研究,堅持慎用、用準、用好的原則,確保留置措施依紀依規準確適用,努力實現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及社會效果的統一。”劉永強表示,去年,北京市區兩級監委共對68人采取留置措施,市監委機關留置8人、區監委留置60人。
具體執行中,實踐了留置案件辦理全流程。留置平均用時58.5天,較2016年“兩規”縮短20.2天;檢察機關辦理監察機關移送案件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平均用時分別為7天、16天;通州區辦理的全市第一例留置案件,從采取留置措施到解除留置措施,僅用了短短28天。
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
“要把法規制度建設作為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貫穿到監察體制改革的全過程。”試點工作之初,北京市委就明確提出,抓緊完善監察委員會議事規則,對監督、調查、處置等配套制度要加大研究力度,特別要注意相關法律法規調整后留下的空白,既做好先期設計,又加強實踐探索,使監察工作切實做到有法可依、有據可行。
從實踐亟需的制度抓起。市監察委成立后,就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監察委員會工作規則(試行)》,明確了監察委員會的職責權限,從決策程序、審批事項、督察督辦等方面規范了監察委員會議事決策和工作方式。
“采取留置措施需報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審查(調查),而對局級或相當于局級的監察對象采取留置措施的,還需報市委主要領導批準。”市紀委市監委制定《北京市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調查措施使用規范》《監督執紀工作常用文書》等,規范12項調查措施的使用,為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能提供了依據和遵循。
為形成高效順暢的工作機制,加強監察機關與執法司法機關的協作,北京市在原有行政執法機關向監察機關移送問題線索規定的基礎上,還研究制定《關于北京市黨政機關、人大、政協向紀檢監察機關移送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的暫行辦法》《關于在查辦黨員和公職人員涉嫌違紀違法犯罪案件中加強協作配合的意見》,將所有公職人員全部納入線索移送的范圍。
“監察工作必須有嚴密規范的制度作保障。”北京市紀委市監委有關負責人說,為此,北京堅持實踐探索于前、總結提煉在后,建立了涵蓋組織決策、執紀執法、紀法銜接、監督制約4個方面36項規范的制度體系,涵蓋紀檢監察工作全部業務流程。
“北京市實現了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全市監察對象99.7萬人,較改革前增加78.7萬人。2017年,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處理12494人次,同比增長58.6%;追回在逃人員31名,是2016年的2倍,取得重大突破。”張碩輔表示,市區兩級黨委對反腐敗工作領導進一步加強,黨委書記批準立案及紀律處分件次明顯增長,問責數量大幅提升,改革試點所形成的制度優勢正逐步轉化為治理效能。(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 張祎鑫 | 北京市紀委 李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