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6月23日消息,最高人民檢察院今日召開發布會,通報全國檢察機關集中整治和加強預防扶貧領域職務犯罪專項工作情況。在答記者問環節,最高檢反貪污賄賂總局四局局長宋寒松表示,貪污扶貧款物犯罪的起刑點是1萬元而不是3萬元。
今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了《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宋寒松告訴記者,該《解釋》調整了貪污賄賂犯罪追訴和量刑標準,將普通貪污受賄犯罪的入刑點由5000元調整為3萬元。
“正如記者剛才提到的,一些地方扶貧領域貪腐案件涉及的案值比較小,新的司法解釋出臺后可能會對這類案件產生一定影響。”宋寒松介紹,對此,一方面,要求地方檢察機關嚴格執行《解釋》的有關規定;另一方面,要繼續保持打擊扶貧領域貪腐犯罪的高壓態勢。
宋寒松表示,必須注意到,貪污扶貧款物犯罪的起刑點是1萬元而不是3萬元,對受賄金額在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要查明其是否具備《解釋》第一條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如果存在,也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另外,對經查明確實不夠成犯罪但涉嫌違紀的,要移送紀委等有關部門嚴肅處理,絕不讓一個腐敗分子逃脫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