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今日從花都區檢察院獲悉,該院支持起訴花都區某培訓機構、花都區某小學精神損害賠償糾紛一案達成調解協議,該案原告朱某某等三人是一起猥褻兒童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
2017年3月至4月期間,花都區某培訓機構指派茍某某到小學圍棋興趣班授課,茍某某在給圍棋興趣班進行授課時,對前來參加培訓的朱某某等五名兒童實施了猥褻行為。
經審查,被告人茍某某猥褻多名兒童,情節嚴重,花都區檢察院以被告人茍某某涉嫌構成猥褻兒童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并提出“判處茍某某六年至九年有期徒刑”以及“禁止茍某某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從事未成年培訓相關職業”的量刑建議。
最終,被告人茍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被禁止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從事未成年培訓相關職業。
聯席會議建議對受害人進行心理評估和疏導
罪犯終得到應有的懲罰,可是對于心理遭受創傷的孩子們,除了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外,該如何實現對他們權益的最大保護,是一直縈繞在未檢檢察官心頭的大事。
在本案審查起訴過程中,花都區檢察院及時和教育主管部門溝通,通過與教育主管部門、涉案學校以及涉案培訓機構召開聯席會議的方式,商討首先由培訓機構出資聘請專業心理咨詢機構對受害學生進行心理評估,以確定是否有必要進行心理疏導,以幫助未成年被害人消除案件帶來的心理陰影。
刑事案件判決后,支持受害兒童因被侵害行為獲得合理的賠償。在刑事案件的審查起訴過程中,涉案的學校、培訓機構與被害人因分歧較大未達成賠償協議,導致被侵害兒童遲遲未得到賠償。在茍某某因猥褻兒童被判刑后,為維護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花都區檢察院決定以法院的刑事判決為依據,支持被害人朱某某等三人起訴涉案培訓機構、學校,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決定支持起訴后,并協調三方進行商談,三方最終達成一致賠償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