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高等檢察署”前檢察官陳玉珍被控收賄,“高院”二審以她踐踏檢察官形象,長期收賄共2300萬元(新臺幣,下同),判刑12年。臺灣“最高法院”2月27日駁回上訴,陳玉珍判刑12年定讞。
臺“最高法院”已通知檢方,針對陳玉珍啟動防逃機制。
此前,陳玉珍遭賭博電玩業者施永華檢舉,指她于新北地檢署任內,長期收受賄賂包庇他,收黑錢高達2300萬元。“最高檢察署”特偵組依貪污、洗錢等罪起訴陳玉珍,使得陳玉珍成為臺灣首名涉貪的女檢察官。
一審臺北地方法院開庭期間,陳玉珍一反先前在偵查時保持緘默的態度,首度松口認罪,坦承違背職務收黑錢;臺北地方法院于2014年7月判陳玉珍12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
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審理期間,陳玉珍多次因病無法為自己申辯而未出庭。“高院”二審認為,陳玉珍收賄時已從事檢察工作10多年,竟不思廉潔自持,自1999年12月起至2006年6月30日止,按月收取施永華交付賄款25萬元(2002年6月至2004年11月,每月35萬元),收賄期間長達79個月,金額高達2300萬元。
二審認為,陳玉珍踐踏檢察官代表當局追訴不法的形象,更出賣檢察權最深層的核心價值,危害司法公信。“高院”合議庭審酌陳玉珍已認罪,繳回全部犯罪所得2300萬元,依違背職務收賄罪,2018年10月判她12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
案經上訴,臺“最高法院”認為陳玉珍仍爭執沒有收賄,并非上訴第三審理由,2019年2月27日予以駁回,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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