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將于明年1月1日實施,其中包括臺商關注的境外所得稅稽征規定。對此,發言人馬曉光在今天(26日)上午舉行的國臺辦例行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境外人士包括臺灣人士境外所得稅問題作出了進一步放寬的優惠安排。臺灣同胞可以享受這些新的規定。
國臺辦發言人馬曉光表示,《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前,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境外人士取得的由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優惠期為五年,即針對在大陸境內無住所,但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個人,可以只就大陸境內所得和大陸境內支付的境外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本次實施條例將上述五年優惠期進一步延長為六年,同時增加了單次離境超過30天,該無住所個人上述居住滿六年重新起算的規定,實質對境內居住累計時間計算方面也給予了更優惠安排。
在新一輪改革開放的進程中,大陸的營商環境將進一步優化,臺資企業面臨著更加廣闊的發展空間,在大陸投資、生活、就業、創業的臺胞也將享受到更好的條件和待遇。(央視記者 艾婉婷 趙超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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