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20日電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北101前董事長林鴻明被控掏空金尚昌開發公司案二審獲刑1年8個月,經臺灣地區“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臺灣高院更一審12月20日加重改判林鴻明10年徒刑,全案可上訴。
之前,臺灣檢調接獲檢舉稱,金尚昌開發公司涉嫌在1999年間從臺灣中聯信托貸款超18億元,并以淡水地區大批土地作為擔保,因未依約還款,擔保土地遭臺灣中聯信托轉賣給其他建設公司。
林鴻明被控指使他人出面以12億元買下價值超15億元土地,又與建設公司共同開發,謀取利益,使金尚昌開發公司損失巨額開發利益。此外,金尚昌開發公司未將相關交易在財報上揭露,涉嫌違規掏空資產。
一審判處林鴻明9年半徒刑,并處罰金2億元。
經上訴,二審于2015年10月底認定林鴻明涉嫌偽造公文書罪,判刑3個月,可交罰金贖刑,涉嫌違反臺灣證券交易規定,隱匿財報不實,判刑1年8個月,其他被訴罪名如不符合營業常規、牽涉不良債券、騙貸1億元未遂等均被判無罪。
再經上訴,臺灣地區“最高法院”2017年6月底就林鴻明涉嫌偽造文書罪獲刑3個月、可交罰金贖刑部分駁回上訴,另外,對于林鴻明涉嫌隱匿財報不實獲刑1年8個月及其他無罪部分撤銷原判決,發回臺灣高院更審。
臺灣高院更一審2018年12月20日宣判,加重改判林鴻明10年徒刑,沒收之前未查扣的犯罪所得4.9746億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