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防境外疫情輸入!3月26日,永安、沙縣發布通告,明確境外入永、入沙人員,如違反疫情防控規定,將依法從嚴處理。
永安
境外入永人員在疫情防控期間相關行為法律責任風險告知書
廣大市民朋友、境外入永人員:
為有效防范和應對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輸入,廣大市民、境外入永人員都應當嚴格遵守疫情防控的有關規定,否則將依法從嚴處理。現將境外入永人員在疫情防控期間相關行為法律責任風險告知如下: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如實申報境外旅居史、接觸史信息的;
2.隱瞞健康狀況,不如實申報或者通過其他手段隱瞞發熱等癥狀的;
3.到達我市后拒不接受定點集中隔離或者居家隔離的;
4.在集中隔離觀察期間,違反隔離規定,不配合工作人員工作的;
5.拒不配合醫學檢測、檢疫及流行病學調查的;
6.編造傳播疫情謠言,慫恿他人對抗隔離,阻礙執行防疫工作的。
二、外國人入境后,留宿旅館、外國人本人或留宿人未按規定向公安機關報送住宿登記信息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規定,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冒用、盜用他人身份證或者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申報或者登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的規定,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采取偷越國邊境等手段入永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規定,以偷越國邊境或非法入境予以行政處罰;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永安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揮部綜合協調組
2020年3月26日
沙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