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無錫一名老人江某離異無子女,晚年由其已去世哥哥謝某的子女照顧,身后事也由侄子侄女操辦。
由于江某生前未立遺囑,留下一處房產(chǎn)和4萬余元存款無人繼承,其侄子小謝訴至法院要求繼承遺產(chǎn)。庭審中,小謝的兩位姐姐均表示自愿放棄對江某遺產(chǎn)的繼承份額,同意由小謝一人繼承。
法官表示,江某的遺產(chǎn)應(yīng)按法定繼承,其第二順位繼承人只有謝某一人。根據(jù)《民法典》,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最終,法院組織調(diào)解,確定由謝某的兒子小謝繼承江某的全部遺產(chǎn)。@荔枝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