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時間視頻報道,近日,北京。幾年前,李女士嫁給了張某,本以為幸福的生活開始了,沒想到這竟然是噩夢的開始。
張某經常以愛為由限制李女士的人身自由,不允許她與外界的其他人溝通,甚至讓她把通訊錄所有的聯系方式刪掉,只剩下張某與公婆的電話。張某甚至不讓李女士外出工作,一旦李女士不服從張某的要求,張某就會向李女士實施家暴。剛開始,張某還會以下跪道歉的方式取得李女士的原諒,但情況愈演愈烈,李女士因不堪精神與身體的雙重暴力,向法院申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
PUA是什么?
根據《反家庭暴力法》以及《民法典》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身體、禁閉、凍餓、凌辱人格、精神恐嚇、性暴虐等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肉體上、精神上進行傷害、摧殘、折磨的行為。
“隱性家暴”的判斷有一條原則——對精神造成傷害的行為,都可以算作“隱性家暴”。
比如,長時間地辱罵、恐嚇,使得家庭成員處于惶惶不安的狀態。
故意散布家人隱私、威脅、跟蹤、誹謗、騷擾。
對家人、孩子不理不睬,常年不回家,對家人實施“冷暴力”,給家人造成心理創傷。
對家庭成員進行人格侮辱、謾罵、精神控制等。
對孩子的“放任不理”,以及對孩子的“極度控制”,也可能被認定為隱性家暴。
對伴侶實施“經濟控制”,對不工作的一方進行人格貶低、質疑,使另一方一直處于精神壓力狀態之下,等等。
“精神控制、冷暴力等都是實施暴力的一種方式,可以被認定為家暴。”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楊麗說。
“很多人意識不到自己處于被家暴的狀態。”上海和邁律師事務所律師徐婷婷說,“又或者說,這一塊本身就是比較模糊的。出手傷人的‘顯性’家暴現在逐漸引起人們重視,但是隱性的家暴,不管是法律界還是社會其他領域,關注都還比較少。”
雖然“精神上受到傷害”聽上去很簡單,但在法律層面要認定為“家暴”,存在重重難關。
首先,“隱性家暴”舉證難。
“我國法院對家庭暴力這類案件,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家庭暴力一般發生在家庭內部,隱蔽性、私密性很強,作為弱勢群體,受害人搜集證據的意識和能力有限,精神傷害又很難通過傷害結果反推暴力行為的存在,”楊麗律師說,“因此,案件審理的過程中,很難還原家庭暴力的真實經過。”
全國婦聯曾發布《家庭暴力受害人證據收集指引》,對哪些證據可以證明家暴作出指導
“作為律師,我們也很難判斷當事人是不是正在遭受隱性家暴。”徐婷婷律師說,“可能家庭中某一方言辭上非常苛刻,但是這個人也有正常的時候。那么所謂苛刻語言出現的間隔、持續時長、苛刻程度,都很難去界定。”
面對隱性家暴,不僅律師,法院的法官也會犯難。
“法官面臨著實操界定不清的問題。”楊麗律師說,“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一般會作出父母對子女的傳統教育方式(如打罵)明顯區別于家暴的認定。更多的是考慮當事人是否‘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風險’。”
也就是說,司法實踐中,父母對子女的打罵,往往會被認定為“傳統教育方式”而非“家庭暴力”。
而在婚姻關系中,法院的認定也是相當謹慎的。
家庭暴力本身通常具有長期性、反復性,一段時間內的“平靜”,不代表沒有現實危險。
“而對于‘婚姻破裂’,法律上沒有明確的標準,基本上都是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婚姻破裂,對證據的要求又很高。不管是精神控制,還是冷暴力,收集證據還有一定的難度。此外,法院在證據的認定上非常謹慎,因此,一般都是第二次才會判離。”徐婷婷律師說。
“但對于那些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冷靜期對婚姻的延長,其實等于增加了受害方受到侵害的可能。”楊麗律師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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