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3月19日電 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銀行19日聯合發布6起懲治洗錢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有一起系利用比特幣跨境洗錢案。
案情顯示,2018年11月3日,上海警方對陳某波以涉嫌集資詐騙罪立案偵查,涉案金額1200余萬元(人民幣,下同),陳某波潛逃境外。陳某枝系陳某波前妻,按照陳某波指示,將陳某波用非法集資款購買的車輛以90余萬元的低價出售,隨后將賣車錢款全部轉賬給比特幣“礦工”換取比特幣密鑰,將密鑰發送給陳某波,供其在境外兌換使用。陳某波目前仍未到案。
上海檢方經審查認為,陳某波集資詐騙犯罪事實可以確認,其潛逃境外不影響對陳某枝洗錢犯罪的認定,于2019年10月9日以洗錢罪對陳某枝提起公訴。2019年12月23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陳某枝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20萬元。陳某枝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最高檢在發布此案時稱,利用虛擬貨幣跨境兌換,將犯罪所得及收益轉換成境外法定貨幣或者財產,是洗錢犯罪新手段。同時,上游犯罪查證屬實,尚未依法裁判,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影響洗錢罪的認定和起訴。
近年來,檢方不斷加大洗錢犯罪懲治力度。2020年,全國檢察機關共批準逮捕洗錢犯罪221人,提起公訴707人,較2019年分別上升106.5%和368.2%。另據中國人民銀行披露,2020年依法對537家義務機構進行行政處罰,處罰金額5.26億元,處罰違規個人1000人,處罰金額2468萬元。
最高檢第四檢察廳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還特別提到強化打擊“自洗錢”行為。所謂“自洗錢”行為,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上游犯罪之后,對違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進行“清洗”以使之合法化的行為。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實施,“自洗錢”行為單獨構成洗錢罪。
據悉,最高人民檢察院正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修改洗錢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司法解釋,對長期存在的法律適用難點和爭議點予以明確,對不適應執法司法實際情況的部分規定進行調整。(記者 朱晨曦 張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