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內蒙古自治區于日前通過并公布最新修訂的《內蒙古自治區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據悉,《條例》明確贍養人應當依法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贍養人應當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不低于其家庭成員的平均生活水平,不得以放棄繼承權、一次性給付贍養費、老年人婚姻變化、分戶生活等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親屬要求老年人給予經濟資助或者物質幫助,或者要求老年人承擔其因婚姻、購置資產等原因形成的債務,老年人有權拒絕。
同時,《條例》提出贍養人應當經常探望老年人,老年人患病住院及生活不能自理的,贍養人所在單位應當給予贍養人陪護時間;贍養人為獨生子女的,其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每年累計二十日的陪護假。
內蒙古要求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籌相關政策、資金,利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和房屋,建設農村互助幸福院、養老服務站點等,為農民就近提供養老服務。牧業旗市應在城鎮建設牧民集中養老服務場所,為牧民提供多樣的養老服務。
《 人民日報 》( 2018年10月24日 10 版)(記者張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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