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路上人來人往,電動車只有停在對的地方,停穩了才能保障行人生命安全。去年,王某將電動車停靠在路中間時,未盡必要注意義務,導致電動車倒下致使葉女士摔倒并受傷。經涵江人民法院審理,王某應賠償給葉女士各項經濟損失計84815.987元。
2016年9月26日上午7時許,葉女士行走在涵江區涵西街道北宮口四巷處,因王某停靠道路中間的電動車未停穩,導致該電動車倒下壓到葉女士,造成葉女士當場摔倒并受傷。后葉女士被送往莆田涵江醫院治療并于同日轉莆田九五醫院治療,入院診斷為右側股骨頸骨折,于2016年9月30日接受右側人工全髖置換術,后于2016年10月12日傷愈出院。
2017年3月28日,經福建閩中司法鑒定所鑒定,葉女士傷殘等級鑒定為九級。王某在賠償了醫療費3000元后,拒絕繼續支付相關費用。葉女士將其告上法庭,提出對方應賠償自己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96773.4元。
王某辯稱,該次事故系葉女士意外摔倒受傷并非被自己的電動車倒下壓到致傷,且葉女士要求的賠償數目不合理。
為證明自己的說辭,兩人各自向法院提交了相關的證據。
此案經涵江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王某將自己的電動車停靠在路中間時,未盡必要注意義務,導致電動車倒下致使葉女士摔倒并受傷,具有一定的過錯,應當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葉女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行走在道路上,未注意觀察道路具體情況,徑直向前走,亦對其受傷后果存在一定過失。涵江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判決王某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給葉女士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各項經濟損失計84815.987元。(通訊員 翁穎瑩 本網記者 李妙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