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政和縣檢察院批捕一起異地販賣毒品案。犯罪嫌疑人劉某某(松溪縣人)在今年1月至3月期間,多次在松溪縣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給政和縣人林某和許某,毒品重量達1.4-1.6克,總價為人民幣1700元。
經查,犯罪嫌疑人劉某某在松溪縣將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交給林某,林某將在政和縣籌集的毒資以現金方式交給劉某某后,將毒品帶回政和縣進行吸食。由于本案中毒品交易的毒資籌集地與毒品的轉移地均在政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辦理的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關于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轄問題的規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轄,應當堅持以犯罪地管轄為主,而“犯罪地”包括毒資籌集地和毒品的藏匿地、轉移地,所以本案政和縣具有管轄權。
另查明,犯罪嫌疑人劉某某于2008年8月18日,因犯販賣毒品罪被政和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之后又多次販賣毒品給他人,有吸毒惡習,系毒品再犯。且劉某某于2018年5月被刑拘上網追逃,并企圖逃跑。
犯罪嫌疑人劉某某的行為已涉嫌販賣毒品罪,犯罪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實,鑒于其具有社會危險性,有逮捕必要,根據規定,政和縣檢察院決定以涉嫌販賣毒品罪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劉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