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彩禮返還問題發生口角,進而引發爭執,沖動之下持刀暴力阻礙執法,此后便外出潛逃在外。近日,經連城縣提起公訴,該縣法院以妨害公務罪一審依法判處被告人張榜明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
被告人張榜明系連城縣新泉鎮西村人。2016年2月7日下午,該縣新泉鎮村民楊某報警稱被前夫張某毆打,民警薛某等人依法前往張某家中執行公務。其間,楊某與前夫張某家人因彩禮返還問題發生口角,進而引發爭執,民警薛某及時上前制止,不料,情緒激動的張某父親張榜明轉而拿出家門口的柴刀,用柴刀刀背砍打薛某右下頜及右肩部,后又從家中拿出螺紋鋼鐵棍欲再敲打薛某時被在場群眾攔住。被告人張榜明此后便外出潛逃。民警薛某經龍巖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薛某面部軟組織挫傷,其損傷程度為輕微傷。3月14日,被上網追逃的被告人張榜明主動到連城縣公安局新泉派出所投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明以暴力的方法,阻礙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在被上網追逃后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實,屬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以上判決。(通訊員 黃建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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