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閩發改外經〔2015〕120號
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掛牌前有關工作任務及責任分解方案>的通知》(閩委辦〔2015〕1號),為進一步深化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規范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項目管理,我委在借鑒上海自貿區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辦法》。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5年4月15日
(此件主動公開)
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項目管理制度,根據《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和《福建省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貿試驗區內實行備案制管理的外商投資項目。
自貿試驗區項目備案管理范圍包括: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之外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外商投資合伙、外商并購境內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增資及再投資等各類外商投資項目(國務院規定對國內投資項目保留核準的除外)。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外商投資項目涉及國家安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審查。
第四條 自貿試驗區福州、廈門、平潭片區管理委員會分別為自貿試驗區福州、廈門、平潭片區外商投資項目備案機構(以下稱“項目備案機構”),負責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項目備案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項目備案程序
第五條 自貿試驗區項目備案管理范圍內的外商投資項目申請人(以下稱“備案申請人”)填寫并上報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相關信息,同時向項目備案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外投資各方的企業注冊證明材料(個人投資者提供個人身份證明);
(二)投資各方簽署的投資意向書,增資、并購項目的公司董事會決議或相關出資決議;
(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備案申請人對所提交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同步申報項目備案和企業設立(變更)的,按照自貿試驗區“一表申報、一口受理”機制辦理。
第六條 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或內容不符合規定要求的,項目備案機構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備案申請人予以補正。
第七條 項目備案機構應自受理項目備案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備案申請人出具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項目備案意見(以下簡稱“項目備案意見”)。
對不違反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屬于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范圍的外商投資項目,項目備案機構應予以備案。不予備案的,應在項目備案意見中說明理由。
第八條 予以備案的外商投資項目,備案申請人可憑項目備案意見,辦理規劃、用地、環評、建設等審批手續;申請使用政府補助、轉貸、貼息等優惠政策的,可憑項目備案意見,向相關部門提交資金申請報告;申請進口設備減免稅等優惠政策的,可憑項目備案意見,向國家或省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廈門片區項目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或廈門市投資管理部門申請)。
第九條 項目備案機構在出具項目備案意見的同時,應將項目備案基本信息及備案文件文本等抄送相關部門。
第三章 備案的變更
第十條 予以備案的外商投資項目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重大變更,應向項目備案機構申請變更:
(一)項目地點發生變化;
(二)投資方或者股權發生變化;
(三)項目主要建設內容發生變化;
(四)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規定需要變更的其他情況。
備案變更程序,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予以備案的外商投資項目發生變更,如變更后不屬于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范圍的,應按照《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福建省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辦法》的相關規定(廈門片區項目按照廈門市相關規定),向有權核準的機關申請辦理核準手續,且自核準文件出具之日起,原項目備案文件自動失效。
已核準的外商投資項目發生變更,若變更后屬于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范圍的,應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向項目備案機構申請辦理備案手續,且自備案文件出具之日起,原項目核準文件自動失效。
第十二條 予以備案項目如停止實施,備案申請人應及時書面告知項目備案機構。
予以備案項目如遷出自貿試驗區外,應按照區外有關外商投資項目管理規定辦理手續,并及時書面告知項目備案機構。
第四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項目備案機構應加強對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備案項目事中、事后監管,可通過自貿試驗區監管信息共享機制和平臺、企業年報制度等,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核查。
第十四條 項目備案機構工作人員在項目備案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資項目,項目備案機構應當依法責令停止投資建設,視情形補辦相關手續,并依法追究有關企業和人員的責任,相關情況納入企業誠信記錄:
(一)拆分項目的;
(二)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未予以備案擅自開工建設的;
(四)不按照備案內容進行投資建設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項目備案文件有效期為2年,自備案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自貿試驗區投資的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