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客戶端北京11月9日電 近日,深圳全國首宗個人破產和解案審結上了熱搜。不少網友關注,實際操作中,要如何保證債權人的利益?個人破產制度是否會帶來惡意負債,成“老賴”的避風港?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書長徐陽光在接受中新網“中國新觀察”欄目專訪時表示,這一擔憂并無必要。
徐陽光指出,我國的破產制度提供了破產撤銷權、無效行為制度,這個無效行為制度和破產撤銷權就是把債務人在破產前轉移的財產、隱匿的財產、偏袒性的清償都給糾正追回,把財產歸集到一起,實現財產價值的最大化,然后再實現債權利益的最大化。“這是執(zhí)行手段都沒有的一個制度優(yōu)勢。”
專家認為,破產制度,包括個人破產制度,不僅不是債務人逃債的通道,反而是有效打擊逃廢債的法律武器。
“第一,個人破產不等于免責。一個人經過個人破產程序之后,能不能獲得免責是需要由法院來裁定的。”徐陽光說,“我們一直主張,包括現在深圳的個人破產條例選擇的(也)是許可免責,也就是說,要有債務人提出申請,后由法院進行審查,要基于很多事實來做判斷。”
專家表示,這個事實可能是破產事務管理機構,也可能是破產管理人,(根據)其在案件履職過程中了解到、調查到的債務人的破產前的交易情況、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債務人的誠信狀況來判斷,他是不是一個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只有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法院才會批準免責。
對于法院批準免責,徐陽光指出,這也并非所有的債務都不要清償了。“深圳的個人破產條例也非常明確地提到,侵權之債、婚姻家庭之債,稅收之債、政府的罰款罰金這一些非因市場因素形成的債務,是不能夠免除的。”
此外,即便法院批準債務人免責,剩余的債務不用還,如果有關當事人、有關利害關系主體自己了解到債務人在之前實際上還有其他不誠信行為、欺詐行為,當時沒發(fā)現,現在發(fā)現了,那么他可以向法院提出主張,請求法院撤銷免責的裁定。
“也就是說,免責的裁定是可以撤銷的,而且是無期限的。這就是我們對于逃廢債的有效的防范機制。”徐陽光說。
同時,徐陽光提到,“我們也需要進一步去思考,今后該怎么樣完善債務人財產狀況、誠信狀況調查機制,明確調查的主體、職權,這樣可以讓個人破產制度的試點走得更穩(wěn),走得更遠。”(彭寧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