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19日電 據農業農村部網站消息,農業農村部近日印發《重大漁業違法違規案件掛牌督辦工作規定》(下稱《規定》)?!兑幎ā访鞔_,農業農村部決定建立重大漁業違法違規案件掛牌督辦工作制度。對掛牌督辦案件實行案件倒查和責任追究制度,堅持事實不查清不放過、法律依據不明確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責任人未依法懲處不放過。
據了解,為強化漁政執法監管,嚴厲打擊非法涉漁行為,加強重大漁業違法違規案件辦理,提升漁政執法隊伍辦案效率,農業農村部決定建立重大漁業違法違規案件掛牌督辦工作制度。
《規定》適用于重大漁業違法違規案件掛牌督辦工作的管理。重大漁業違法違規案件是指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嚴重損害漁業資源,案情復雜,跨部門、跨區域,并產生明顯社會影響的重要漁業違法違規案件。
《規定》指出,掛牌督辦是指漁業主管部門、漁政執法機構或其指定單位(以下稱“督辦單位”)以正式文函向下級漁業主管部門或漁政執法機構下達重大漁業違法違規案件查辦任務,提出明確要求,督促其限期完成相關任務并向社會公開處理結果、接受社會監督的工作措施。
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以下稱“部漁業漁政局”)負責全國重大漁業違法違規案件掛牌督辦工作的指導、統籌協調和職責范圍內的案件掛牌督辦工作。農業農村部長江流域漁政監督管理辦公室(以下稱“部長江辦”)負責所轄水域范圍內重大漁業違法違規案件掛牌督辦工作。市級(含本級,下同)以上漁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重大漁業違法違規案件掛牌督辦工作。
《規定》明確,掛牌督辦案件包括但不限于:
——由群眾上訪、舉報、媒體曝光,經上級部門批轉后未得到及時立案、查處的案件;
——已形成輿情但未及時立案查處,或雖經立案查處,仍不能有效消除輿情的案件;
——案情復雜、跨多個區域,確有督辦必要的重大漁業違法違規案件;
——涉及重大及以上級別漁業安全生產事故的違法違規案件。
符合以上條件之一、具有初步證據的漁業違法違規案件可以列入督辦范圍。
《規定》提出,對于案情復雜、影響較大、涉及船舶或違法行為人較多的跨區域案件,承辦單位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提請督辦單位成立專案組,統籌協調案件查處。對于掛牌督辦案件中逃逸的涉案漁業船舶或相關船舶,承辦單位可以提請督辦單位發布區域間漁港聯查通報。確有必要的,可以提請發起全國漁港聯查通報。
對影響大、案情復雜的團伙違法案件,有組織、跨地區的違法案件以及涉及漁業主管部門或執法機構相關負責同志的重大違法案件,由案發地上一級漁業主管部門或漁政執法機構作為案件承辦單位。對此類案件,應追根溯源,嚴格從嚴從重查處組織策劃者、團伙頭目、骨干,必要時,可采用異地調用執法力量查處等措施。
經調查,涉及到漁業主管部門或執法機構負責人充當保護傘、失職瀆職等線索,應當報請第一責任人批準同意后及時移交相關紀檢監察部門。
《規定》要求,對掛牌督辦案件實行案件倒查和責任追究制度,堅持事實不查清不放過、法律依據不明確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責任人未依法懲處不放過。
《規定》提到,市級以上漁業主管部門應于每年底向本轄區通報督辦案件辦理情況,并對按時完成掛牌督辦案件的承辦單位、協查單位及相關執法人員予以表揚;對未在限定期限內辦結督辦案件,或者對督辦案件無故拖延、敷衍塞責、弄虛作假,或者在辦理過程中組織領導不力、不配合的單位和個人予以通報。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