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下茶葉盒裝的10萬元,受賄魔盒從此打開 山東萊州住房和規劃管理局一干部被判刑三年
6月24日,山東省萊州市住房和規劃管理局原黨委委員、萊州市規劃管理處原黨支部書記、萊州市鐵路建設管理局原副局長王洪福受賄案,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以受賄罪一審判處王洪福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親朋好友眼里的“好孩子”
王洪福1971年出生在萊州市一個農村家庭,父母為他取名王洪福寓意“洪福齊天”。學生時代的王洪福,聰明好學、成績優異,從小就是親朋好友眼里的“好孩子”。
1995年8月,王洪福從西安建筑科技大學畢業,分配到萊州市建委規劃處工作。此時的他風華正茂,一心想靠自身所學服務家鄉發展。參加工作后,憑借自身良好的專業能力和組織的培養,王洪福可以說是仕途無坎坷,人生一路平坦。他歷任萊州市建委規劃處技術員、技術中心科長、副主任、黨支部書記。2014年1月擔任萊州市住房和規劃管理局黨委委員、市規劃管理處黨支部書記,2016年12月至案發前,王洪福已升任萊州市鐵路建設管理局副局長。
給朋友幫忙賺取“勞務費”
2011年3月,就在王洪福擔任萊州市建委規劃處黨支部書記后不久,萊州市某置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張某巖便找上門來。原來,張某巖之前一直是干建筑安裝的,成立該置業公司后開發了第一個建設項目——萊州市洪興大廈。由于缺乏經驗,大廈的規劃手續如何報審、設計方案怎么做都不甚明了的張某巖,便通過朋友介紹找到了王洪福。此后的兩個月里,在王洪福的指點和照顧下,洪興大廈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很快便通過了審批。
2011年中秋節期間,張某巖約王洪福在其辦公室喝茶,并給了王洪福一盒茶葉,讓他帶回家喝。王洪福將茶葉盒帶回家后,發現里面沒有茶葉,而是10萬元現金。王洪福驚訝之余又有些緊張,但還是按捺住自己的情緒,給張某巖打了個電話,一番客套后,便把錢收下了。“我給王洪福10萬元錢,主要是為了感謝他對我們公司報請規劃審批工作的支持,同時也為了和他搞好關系,以便于日后公司項目在規劃處能順利審批。”張某巖說。
而此時,打開茶葉盒的王洪福就像打開了潘多拉的魔盒,對后來接踵而至的賄賂來者不拒,甚至開始借機索賄。
2014年秋天,萊州某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程某龍,因舊村改造項目審批的問題來到王洪福辦公室,在談完有關項目的事情后,王洪福突然說最近手頭有點緊,想借10萬元錢先用用。因為有求于人,程某龍便爽快地答應下來,并在沒有任何借據的情況下把錢給了王洪福。
“因為我是做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規劃處是我們房地產開發公司需要特意處好關系的一環,否則規劃處就可能在報批項目時給我們制造障礙或者拖延審批時間,那樣我們的開發項目會造成很大損失……”程某龍事后回憶起當時的情景,一臉無奈地說道,“只要王洪福不提還錢,我也不會去找王洪福要這錢的。”
從2011年秋至2015年春節前,王洪福利用其職務上負責建設項目規劃審批和作為評標委員會委員的便利條件,先后7次收受6名房地產開發商錢款共計人民幣47萬元,并為上述人員提供幫助、謀取利益。
妄想金蟬脫殼瘋狂“還錢”
就在王洪福撈錢撈得愈發肆無忌憚時,卻發生了一件令萊州當地房地產商都大跌眼鏡的事。2017年3月的一天,前述某置業公司董事長張某巖的孫子剛出生沒幾天,王洪福的妻子就登門造訪,并送來了一套童裝。可讓張某巖沒想到的是,這套童裝里居然放了人民幣10萬元。
更讓人想不到的是,幾乎所有曾向王洪福行賄的房地產商們,都在2016年底至2017年初這短短的幾個月里,收到了王洪福以各種形式退還的賄款,平均每個月算下來,王洪福退還超過10萬元人民幣的賄款。究竟是什么原因讓曾經大肆斂財的王洪福在短時間內瘋狂退還贓款?是良心發現還是另有隱情?
原來,由于長期腐敗甚至公然索賄,王洪福早已是聲名狼藉,與他早年間見諸報端的光輝形象相比可謂天壤之別。2014年以來,有關部門曾兩次對王洪福涉嫌受賄犯罪問題進行初查,但由于王洪福具有很強的反偵查能力,所以偵查人員未能掌握充足證據。僥幸逃過一劫的王洪福非但沒有收手,而且越發猖狂起來,于2014年至2015年間,先后收受萊州市又一房地產有限公司董事長李某堂等人賄賂共計12萬元。
2016年初,由王洪福分管的村鎮建設科時任科長張桂武因涉嫌職務犯罪被檢察機關立案查辦后,王洪福開始警覺起來,他仔細回憶收受的每一筆賄賂,越是回憶,越是心驚肉跳。此后,單位領導也多次找王洪福談話,要求其嚴格自身要求、注意廉潔自律問題,這讓王洪福更加如坐針氈,惶惶不可終日。
最終,迫于國家懲治腐敗高壓態勢和社會輿論的壓力,也為了能最大程度逃避法律的處罰,王洪福便開始“瘋狂”退還之前收受的賄款,妄圖蒙混過關。
“退贓”本質上是為了掩蓋犯罪事實
2018年10月19日,王洪福被山東省招遠市監察委采取留置措施。在留置室內,王洪福漸漸放棄了之前的幻想和僥幸心理,取而代之的是深深的懺悔。
庭審席上,招遠市檢察院第二檢察部主任王巖指控王洪福收受房地產開發商賄賂款人民幣47萬元。王洪福辯護人認為,賄款在案發前已悉數退還,故不構成受賄。對此,公訴人王巖指出,王洪福在受賄后并未及時退還賄款,時間最長的一筆賄款至退還時,已時隔6年之久,且王洪福收受賄賂后,已將賄款用于購房及個人消費,從主觀上對賄款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王洪福的“退贓”行為,是在迫于各方壓力之下,其本質上是為了掩蓋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洪福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一審判處王洪福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郭樹合 馬朝暉 高志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