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南京6月6日電 6月6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消息稱,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鹽城市政協原副主席李純濤受賄案,對被告人李純濤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5年,被告人李純濤利用擔任鹽城市城區區長,鹽都區區長,中共鹽都區委副書記、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人員在拆遷補償、親友工作調動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58.96萬元。
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純濤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于李純濤具有索賄情節,歸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完)(記者 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