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著“羊皮”的鬣羚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2月1日訊 明面上辦理了馴養繁殖野生動物(不含國家重點保護動物)經營許可證,為牟取利益卻暗自多次向他人非法收購、出售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甚至銷售至湖北省武漢市,東窗事發后,卻宣稱售賣的只是“山羊”。
日前,經漳平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漳平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余某犯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8個月,并處罰金40萬元;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余某賠償野生動物資源損失折合28.5萬元,與另案被告連帶賠償野生動物資源損失折合7萬元,并在漳平市縣級以上新聞媒體賠禮道歉。宣判后,余某未上訴,判決書現已生效。
視頻庭審
案發
有人非法販賣野生動物
2018年1月以來,余某明面上辦理了馴養繁殖野生動物(不含國家重點保護動物)經營許可證,暗地里卻販賣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將穿山甲、鷹嘴龜、鬣羚等野生動物及其制品賣給他人和餐館。
2020年2月,漳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接上級通報:余某涉嫌將野生動物出售至湖北省武漢市。漳平市檢察院接到案情通報后,及時將該涉疫線索向龍巖市檢察院報備,龍巖市檢察院將案件掛牌督辦,要求漳平市檢察院依法提前介入。
在偵查中,公安機關查獲的僅有部分鬣羚制品,其余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均已被販賣或者食用;余某又拒不認罪。漳平市檢察院接到公安機關案情通報后,依法提前介入,引導辦案取證方向,依法全面收集、固定、完善證據,提高指控罪名的精準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