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莫把藥酒當藥不當酒。一名在漳平務工的外地男子楊某因患風濕,為了緩解腿腳酸痛,便喝了一杯藥酒,不料騎摩托車時發生交通事故,因酒駕獲刑罰,楊某后悔不已。日前,漳平市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楊某拘役三個月又十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2015年5月25日,被告人楊某在漳平工業園區一宿舍內做客,聽說藥酒可以緩解關節疼痛祛風濕,便喝了一杯藥酒,幾分鐘后,被告人楊某駕駛二輪摩托車沿省道203線往溪南方向行駛。當天17時20分許,被告人楊某所駕駛的摩托車行駛至半路,與對向行駛的轎車相撞,造成自己受傷及兩車不同損壞的交通事故。交警出警后,發現被告人楊某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便將其刑拘。經檢驗,被告人楊某的血樣乙醇含量為330.65mg/100ml血,血醇濃度高出酒駕最低標準四倍,系酒駕。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喝藥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危害了社會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楊某喝藥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超過200㎎/100ml血,且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肇事,可以酌情從重處罰,但當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前述判決。(通訊員 陳立烽 俞瑋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