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平法院審結一起民間借貸案件,與普通民間借貸不同的是,這起案件中欠款方懷疑借條上的簽名非借款人所簽,而申請鑒定后又不預交鑒定費用,最終法院判決由欠款方承擔不利后果。
原來,劉某于2016年1月25日向李某借款10000元,約定當年2月6日歸還。借款期限屆滿,劉某未歸還借款。后劉某車禍身亡,遺產由其子劉某某一人繼承。李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劉某之子劉某某歸還上述借款,劉某某懷疑借條上的簽名非其父親所寫,遂向法院申請筆跡鑒定。法院委托司法鑒定中心進行筆跡鑒定,并于2016年8月24日通知劉某某預交鑒定費用,誰料劉某在限定期限內不預交鑒定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某向法院申請鑒定后,在指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預交鑒定費用,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即借條是否劉某所寫)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依照規定劉某某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由此,法院依法認定李某與劉某間的借貸關系成立,依法受法律保護。劉某死亡后,劉某某繼承遺產依法應當清償被繼承人劉某的債務。遂依法判決劉某某在繼承劉某遺產范圍內償還李某借款10000元及利息。
(通訊員 王發祥 王智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