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三章 運行維護
第四章 保障監管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了推進海綿城市建設,保護和改善城市水生態,涵養水資源,增強城市防澇能力,提升城市生態系統功能,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和定義)本市行政區域內海綿城市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充分發揮建筑、道路和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第三條(基本原則)海綿城市建設應當遵循生態為本、自然循環,規劃引領、統籌推進,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職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海綿城市建設綜合協調機制,統籌推進海綿城市建設工作。
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等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管理區域內的海綿城市建設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海綿城市建設的主管部門,負責海綿城市建設的統籌協調、技術指導、監督管理、效果評估等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主次干道、綠地、廣場等的海綿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的運行維護和管理工作,并負責對其他已建成的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的指導和監管。
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水行政、交通運輸、生態環境、文化和旅游、應急管理、氣象、水文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海綿城市建設相關工作。
第六條(社會參與)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海綿城市設施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海綿城市設施和違反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投訴或者舉報。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七條(專項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水行政、生態環境、交通運輸等部門,組織編制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編制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應當充分考慮城市原有的排水管網、河湖水系、降水時空分布、地形地貌等自然條件,針對城市特點,合理確定海綿城市建設目標和指標、分區建設指引、建設管控要求等內容。
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第八條(技術導則編制)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行政、生態環境、城市管理、氣象等有關部門根據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省有關海綿城市建設的技術標準和規范,編制本市海綿城市建設技術導則,經征求社會公眾和專家意見后向社會公布,為海綿城市的建設和運行維護提供技術指導。
第九條(規劃銜接)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道路、綠地、廣場、河道水系、排水防澇等相關專項規劃時,應當將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作為其剛性控制指標,并與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建設計劃編制)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建立海綿城市建設工程項目儲備制度,編制項目滾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統籌推進新老城區海綿城市建設。
第十一條(設計要求)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規劃設計方案應當明確海綿城市建設內容和指標要求。
建設項目的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應當設置海綿城市專篇。
施工圖設計審查機構應當對海綿城市專篇內容進行審查,未達到海綿城市技術標準和規范的,不得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證書。
第十二條(三同時要求)海綿城市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海綿設施建設要求)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建設海綿城市設施:
(一)房屋建筑按照低影響開發要求規劃建設雨水系統,提高雨水的積存和滯蓄能力;
(二)人行道路、廣場、停車場和運動場等地面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應當減少硬質鋪裝面積,采用透水鋪裝,并根據需要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改變雨水快排、直排方式,增強對雨水的消納功能;
(三)公園和綠地建設應當因地制宜采取雨水花園、下凹式綠地、人工濕地、植草溝、雨水塘等低影響開發措施,增強海綿體功能,并為滯蓄周邊區域雨水提供空間;
(四)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建設應當改造和消除城市易積易澇點,實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體的雨水應當經過岸線凈化,沿岸截流干管建設和改造應當控制滲漏和污水溢流;
(五)城市坑塘、河湖、濕地等水體應當合理有序開展水系連通,增強水體流動性和自我恢復功能,提高雨洪徑流的調蓄調配能力;
(六)工礦企業和工業廠區應當因地制宜建設雨水收集、凈化、蓄存和利用設施;
(七)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有關海綿城市建設的其他規定要求。
第十四條(城市新區建設要求)城市新區、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域應當全面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綜合采用生態措施與工程措施,增強雨水的就地消納和滯蓄能力,促進形成生態、安全、可持續的城市水循環系統。
第十五條(老舊城區海綿城市建設要求)城市老舊城區的海綿城市建設,應當結合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老舊小區有機更新、黑臭水體以及易積易澇點治理、管線入地、綠化硬化綜合整治等工程建設,按照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和建設技術導則標準要求,分期分批進行改造,逐步實現小雨不積水、大雨不內澇、水體不黑臭、熱島有緩解。
第十六條(單位責任)建設單位應當在設計、施工、監理等招標文件和合同中載明建設項目海綿城市設施建設的具體內容、標準、技術規范,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予以落實。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項目勘察、設計,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涉及的海綿城市建設內容,向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作出詳細說明。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施工圖的設計進行施工,不得擅自去除、降低或者削減海綿城市設施功能和建設質量標準。
監理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標準和規范要求履行監理職責,加強對隱蔽工程、工程原材料見證取樣以及施工過程中出現的質量缺陷和質量隱患的檢查、檢測和記錄,需要整改的及時要求整改到位。
第十七條(驗收管理)建設項目竣工時,建設單位應當牽頭組織海綿城市建設行業監管機構、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共同對建設項目的海綿城市建設情況進行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報告中載明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的落實情況,提交竣工驗收備案機關備案。
未按施工圖設計文件建設海綿城市設施的,竣工驗收備案機關依法不予備案。
第十八條(檔案管理)建設項目的海綿城市建設工程檔案資料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三個月內,移交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
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對檔案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限期補充或整改。
第十九條(建設豁免)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氣候地質條件、建設項目特點等本市實際,依法制定有關海綿城市建設豁免的具體辦法,并向社會公布實施。
符合海綿城市建設豁免標準和條件的工程項目,可以不對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作具體要求。
第三章 運行維護
第二十條(運行維護責任主體)海綿城市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及時移交運營維護單位。未完成移交的,建設單位是運行維護的責任主體。
城市主次干道、綠地、廣場等海綿城市設施,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運行維護。
公共建筑、商業樓宇、住宅小區、工業廠區的海綿城市設施,由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運行維護。
運行維護責任不明確的,按照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確定運行維護責任人。
第二十一條(運行維護要求)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維護管理責任:
(一)建立健全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配備相應的維護人員,做好人員培訓;
(三)對海綿城市設施進行登記,對隱蔽建設和存在安全風險的設施進行標識;
(四)開展日常監測、巡查、養護和維修,保障設施正常運行;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有關海綿城市維護管理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二十二條(設施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挖掘、拆除、改動、占用或者損壞海綿城市設施,不得向海綿城市設施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不得向海綿城市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因工程建設等需要,確需挖掘、拆除、改動、占用海綿城市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權限報經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同意,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并承擔包括恢復、改建和采取臨時措施在內的全部費用。
第四章 保障監管
第二十三條(政府支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綿城市建設與管理工作的支持和保障:
(一)統籌安排海綿城市建設資金和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費用,建立多元化海綿城市建設投融資機制,并將相關建設管理資金納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
(二)加強專業人才隊伍建設;
(三)完善產業扶持政策,促進海綿城市建設相關產業的發展壯大;
(四)鼓勵和支持海綿城市建設的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應用海綿城市建設的新材料、新技術、新產品;
(五)廣泛開展海綿城市建設的科普宣傳,引導和鼓勵社會公眾參與海綿城市建設。
第二十四條(信息技術保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海綿城市信息管理系統,運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提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和運行維護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五條(建設質量監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建設項目中海綿城市設施的原材料、施工工藝、施工質量等進行監督檢查,將海綿城市建設內容納入建設工程質量監管范圍。
第二十六條(效果評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海綿城市建設情況開展效果評估,為海綿城市建設與管理提供科學支持。
海綿城市設施維護責任人應當定期對設施進行監測評估,確保設施功能正常發揮、安全運行。
鼓勵引入第三方機構定期評估海綿設施運行維護狀況,相關信息納入海綿城市信息管理系統。
第二十七條(運行維護監管)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的檢查和考核制度,對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狀況進行監督,并將檢查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預警和應急處置預案)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區域海綿城市設施管理預警和應急處置預案,并指導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單位編制本單位應急處置預案。
應急處置預案應當報送應急管理部門備案并納入海綿城市信息管理系統,遇到緊急情況時,海綿城市設施運營維護單位和其他參與處置的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預案進行處置。
第二十九條(信用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根據信用管理的法律、法規,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在海綿城市建設過程中的失信行為,依法實施信用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轉致條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擅自挖掘、拆除、改動、占用或者損壞海綿城市設施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和個人擅自挖掘、拆除、改動、占用或者損壞海綿城市設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公職人員瀆職處分)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和相關公職人員,在海綿城市建設工作中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履行相關職責,或者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名詞解釋)本條例所稱海綿城市設施,包括滲透設施、轉輸設施、調蓄設施、集蓄利用設施、截污凈化設施、附屬設施等。
滲透設施包括透水鋪裝、綠色屋頂、下凹式綠地、生物滯留設施、滲透塘、滲井等。
轉輸設施包括植草溝、滲管、滲渠、道路徑流行泄通道等。
調蓄設施包括調節塘、調蓄池、雨水罐等。
集蓄利用設施包括濕塘、雨水濕地、蓄水池等。
截污凈化設施包括初期雨水棄流設施、植被緩沖帶、人工土壤滲濾等。
附屬設施包括土工布(膜)、排水盲管、溢流井、檢查口、監測井、導流設施、屋面雨水斷接、植物等。
本條例所稱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是指通過自然與人工強化的滲透、滯蓄、凈化等方式,控制城市建設下墊面的降雨徑流,得到控制的年均降雨量與年均降雨總量的比值。
第三十四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 年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