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龍巖市林業局首創的森林碳匯賠償做法為主要內容的林業碳匯賠償工作機制得到最高法院批示肯定。省高院日前正式向全省法院推廣。該機制正是源自龍巖法院森林碳匯賠償做法。”昨日,福建省高院生態環境審判庭庭長王江凌在電話中告訴記者。
破壞森林資源犯罪行為,損害林地林木和森林生態服務功能價值,尤其是造成森林碳匯損失。森林碳匯指森林植物吸收大氣中的二氧化碳并將其固定在植被與土壤中,從而減少大氣中二氧化碳濃度的過程。過去破壞森林生態,法院判處時往往只督促被告人“復綠補種”,忽視了森林生態系統固碳釋氧、涵養水源等生態功能價值,這種傳統生態修復不足以彌補受損生態系統全部價值。
為助力實現“雙碳”目標,今年3月,市中院聯合市林業局探索修復生態的森林碳匯賠償做法,科學制訂工作指引,細化審判司法規則,為審判提供系統化、流程化、規范化、可量化的司法實踐。“這一實踐彌補了森林碳匯損失,修復了生態,還懲處了森林破壞者,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與生態效果。”市中院生態庭庭長丁斌介紹說。
如何賠償森林碳匯,損失定量如何確定?市中院依托市林業局上杭白砂國有林場森林碳匯科研項目,發揮林業碳匯權威專家作用,對如何科學計量森林碳匯損失,首創了森林碳匯損失計量辦法及賠償機制,解決了計量難問題,確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生態修復措施,由被告人對森林固碳調節等生態系統價值受損進行擔責賠償。
“我愿意修復生態并賠償森林碳匯損失,將破壞林地補種回去。”被告人陳某華后悔地說。去年12月,他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情況下,擅自雇請工人到新羅區雁石鎮“新竹坑頭”山場砍伐杉木,被判刑并自愿賠償碳匯損失。市中院森林碳匯賠償做法開展以來,取得明顯成效,已審結適用森林碳匯賠償刑事案件17件,督促被告人認購碳匯1240多噸。
今年,新羅法院以森林碳匯賠償工作指引審結首例破壞生態刑事案件,該案入選今年福建法院生態環境審判十大典型案例;省高院在龍巖開展“南三龍”片區法院生態環境審判專題調研活動時,推廣龍巖法院的做法;省高院聯合省林業局在龍巖做法基礎上出臺《關于在生態環境刑事案件中開展生態修復適用林業碳匯賠償機制的工作指引(試行)》,有力推進了該項工作的開展。
市中院黨組書記陳明聰表示,全市兩級法院將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圍繞打好“綠色生態牌”,持續推進碳匯司法工作,為建設綠色低碳的美麗龍巖提供有力司法服務保障。(融媒體記者 陳志強 通訊員 盧維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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