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龍巖10月26日訊(記者 賴志昌 通訊員 汪洋)日前,龍巖市正式頒布了《龍巖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將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據了解,該《條例》分為總則、倡導與促進、保障與實施、重點治理、法律責任、附則六章,共計五十二條。《條例》就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強制性文明行為和屬于道德范疇的非義務文明行為分別作出了規定,并就無償獻血、見義勇為、志愿服務、慈善公益等作出規定,讓好人做好事能夠得到保障。
其中,《條例》對公共秩序、市容環境衛生、文明交通等方面文明行為規范作出了規定;同時,要求相關部門進一步完善監督檢查、投訴舉報、獎勵懲戒等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機制,并及時發現、制止和糾正不文明行為;鼓勵公民依法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和不文明行為勸導等活動。
值得一提的是,立足龍巖實際,圍繞“紅色”和“綠色”這兩個龍巖的特色和優勢,規定廣大市民要傳承紅色基因,要遵守生態文明行為,是該條例的一大特色。
此外,《條例》還著重列舉了比較常見、群眾呼聲最為強烈的10項不文明行為,并將其列入重點治理清單。其中包括: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避讓行人;不按規定停放車輛;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不按規定通行;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噪聲擾民;亂扔垃圾,隨地吐痰、便溺;占道經營;違規噴涂、張貼、發放小廣告;違規排放油煙;違規燃放煙花爆竹。
為了對公共文明行為進行引導和監督,《條例》從龍巖市實際出發,要求建立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行不文明行為記錄機制,完善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此外,《條例》還規定對駕駛機動車未按規定避讓行人、在室內等公共場所吸煙、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等不文明行為的行政處罰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還對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執法行為,進行了相關規定:未履行相關職責的,將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這些立法內容是傾聽民聲、廣納民智的結果。”龍巖市人大常委會相關負責人介紹,今年3月至5月,部門向廣大市民開展重點治理的“十大不文明行為”征集和“十佳文明金點子”評選等活動,通過廣泛征求社會各界和市民的意見和建議,為立法奠定了堅實的民意基礎,“該條例對提升龍巖全市城市管理水平、助推文明城市建設、提高龍巖市民文明素質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