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隱名股東身份參與投資,承擔的義務和享有的權利與實名股東是不對等的。以他人名義隱名入股福建連城某食品有限公司的鄧某,收到退還的本金后,認為公司尚有承諾的投資回報3萬余元未支付,向法院起訴。近日,連城縣人民法院以鄧某之訴缺乏法律依據,判決不予支持。
2006年,案外人劉先生向連城某食品有限公司投資50萬元,至2013年連城某食品有限公司向劉先生返還全部投資款。2014年4月30日,案外人劉先生向連城某食品有限公司出具備忘錄稱,投資收益問題除過去已付的利息外,遺留問題經友好協商全部結清完畢,今后不提任何異議。
2015年8月3日,鄧某起訴到法院稱,他本人與9名投資人在2006年以案外人劉先生名義,隱名入股連城某食品有限公司人民幣50萬元,他本人出資16萬元。2012年前均分得紅利,后未得任何回報。連城某食品有限公司雖退還股金但尚有承諾的紅利3萬余元未支付。要求法院判令連城某食品有限公司償付投資回報紅利及投資回報的銀行利息損失共計3萬余元。法庭上,連城某食品有限公司辯稱與鄧某之間并沒有投資關系,至于案外人劉先生代表其他人投資,公司并不知情,也與公司無關。劉先生已與公司達成了還款協議,并履行完畢,故請求駁回鄧某的訴求。法院經審理認為,鄧某通過案外人劉先生向連城某食品有限公司投資,實際產生了案外人劉先生與鄧某、連城某食品有限公司間兩個不同的投資法律關系。案外人劉先生已向連城某食品有限公司收回投資款,又承諾放棄投資收益,理應視為劉先生與連城某食品有限公司的投資關系終止,且無任何糾紛。因此,鄧某起訴要求連城某食品有限公司支付投資回報、利息等請求,法院不予支持,駁回其起訴。
(通訊員 陳立烽 陳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