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3月29日訊(福建日報新媒體·閩南網記者 陳玉玲 通訊員 賴珊珊 尤燕玲 文/圖)29日,在泉州中院的部署下,晉江法院集中宣判5起涉惡犯罪案件,曾某等15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十六年至二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
其中,由六名00后組成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因暴力組織賣淫、強迫賣淫,最高獲刑16年,引發關注。
案件宣判現場
性侵14歲少女
00后強迫賣淫團伙“栽了”
在該起案件中,被告人曾某、張某輝、蒙某專、王某、令狐某(女)、白某海等人均為00后出生的青少年。從2018年7月以來,這六名青少年為謀取不法利益,經常糾集在一起,逐步形成以曾某為明顯的首要分子,張某輝及令狐某、白某海較為固定的重要成員,蒙某專、王某為一般參與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經查明,該犯罪集團在晉江市實施多起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擾亂社會生活秩序。曾某、張某輝經預謀:由張某輝招募賣淫女王某某、“小黑妹”,由曾某招募令狐某,由令狐某招募賣淫女龔某某在晉江市從事賣淫活動。
其中,曾某是組織者和領導者,負責日常管理、收取嫖資及支付該組織成員的日常花銷等;張某輝、白某海、令狐某等人通過微信“附近的人”的功能尋找嫖客;被告人蒙某專、王某明知曾某等人實施組織賣淫犯罪活動,仍充當打手。
期間,曾某、張某輝、蒙某專等人,明知被害人龔某某未滿十四周歲,仍違背其意志,以“試臺”名義先后對之實施奸淫。
此外,曾某還多次糾集張某輝、王某、蒙某專及白某海等人,因爭搶賣淫女、女朋友糾紛等事件他人發生斗毆。
晉江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曾某犯組織、強迫賣淫罪,判處、強奸罪、聚眾斗毆罪等,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處罰金四萬元;被告人張某輝、蒙某專、王某、令狐某、白某海等犯組織、強迫賣淫罪、強奸罪、聚眾斗毆罪、協助組織賣淫罪等罪名,分別被判處十四年至二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00后強迫賣淫團伙
暴力討薪
男子被判三年六個月
被告人孫某華,男,1988出生,湖北省漢川市人。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孫某華及曾某才、項某(均已起訴)等人長期糾集在一起,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孫某華、曾某才(于2017年11月參與)為首要分子,項某等人受其指派參與犯罪活動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24日期間,該犯罪集團以經營泉州市某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為幌子,實則在晉江市、石獅市、泉港區等地區違規以月利息高達15%左右的小額貸款放貸為業,并有計劃地對借貸人及其家人多次采取以電話或微信進行辱罵威脅、上門辱罵威脅等方式進行滋擾,甚至采取砸門窗、貼大字報、噴油漆等手段進行非法討債,給借貸人及其家人產生心理恐懼,嚴重擾亂借貸人及其家人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且部分借貸人累計歸還利息已超其所貸本金,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其中被告人孫某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成員參與9起事件。后被告人孫某華主動投案。
晉江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孫某華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追繳違法所得一百萬元。
網上直播約架
95后獲刑六年半
被告人劉某、常某鍵、陳某鋒、段某旭、蔣某鵬五名被告人除了蔣某鵬外均為“95后”青年。
2018年以來,被告人劉某伙同宿某廣糾集被告人常某鍵、陳某鋒、段某旭、蔣某鵬等人,通過微信群、個人微信、手機等方式聯系,形成惡勢力團伙,多次分分合合在公眾場所實施聚眾斗毆等行為,為非作惡,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其中,被告人劉某參與3宗聚眾斗毆犯罪行為,被告人常某鍵參與2宗聚眾斗毆犯罪行為,被告人陳某鋒、段某旭、蔣某鵬各參與1宗聚眾斗毆犯罪行為。
晉江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劉某、常某鍵、陳某鋒、段某旭、蔣某鵬犯聚眾斗毆罪,分別判處六年六個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多次聚眾斗毆
三名00后被判刑
被告人宿某廣、劉某龍、楊某,三名被告人均為00后青少年。
2017年以來,被告人宿某廣伙同劉某(另案處理)糾集被告人劉某龍、楊某等人,通過微信群、個人微信、手機等方式聯系,形成惡勢力團伙,多次在南安市、晉江市等地的公眾場所實施聚眾斗毆、尋釁滋事等行為,為非作惡、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晉江法院一審判處:宿某廣、劉某龍、楊某犯聚眾斗毆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至二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